质保金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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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裕民县吉也克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裕民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第十条:发包人应按 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 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该规定, 现就2017年8月8日签订的裕民县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项目安置房建设(吉也克镇)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号)中相关事宜根据文建规定协议约定如下:1、原合同中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

2、1 条约定“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 95%,剩余合 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现协议修改为“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97%, 剩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 返还。”2、 原合同中 15.3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方式约 定:质量保证金采用第三种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 5% 。现协议修改为: 质量保修金采用第三种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 3%本协议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月年月日精品资料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裕民县哈拉布拉乡人民政府

3、承包人(全称):裕民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第十条:发包人应按 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 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该规定, 现就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裕民县哈拉布拉乡加勒帕克塔勒村异地扶贫搬迁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备案号SGBA201708171633361 号)中相关事宜根据文建规定协议约定如下:1、 原合同中“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第 1条约

4、定“经相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 95% ,剩余合同价款的 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现协议修改为“经相关部门审计后, 工程款支付为合同价款的 97% ,剩余合同价款的 3% 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2、 原合同中 15.3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方式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第三种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 5% 。现协议修改为: 质量保修金采用第三种方式: 工程结算总价的 3%本协议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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