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项目稽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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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乐山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项目(稽查部分)一、税务检查:1、税务检查权:(1)税务机关的查账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

2、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2)税务机关的场地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税务机关的责成提供资料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3、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税务机关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

4、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税务机关的检查存款账户权:根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此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2、税

6、务稽查工作规程(1)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负责对纳税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税案件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涉税案件的调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同级转办涉税案件的协查、稽核工作;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公告和公布工作。(2)税务稽查执法的职权: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税务检查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

7、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行政强制权: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

8、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但在出境前既未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也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处阻止其出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

9、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权:.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收缴未使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3)税务稽查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4)税务稽查执法的程序: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环节。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

10、查的。实施税务稽查时,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二人以上,同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

11、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册、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

12、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涉税违法行为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要做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加盖被查单位公

13、章。稽查结束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达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在经过听证程序后,税务机关根据听证结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文书送达

14、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5)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必须是经批准的组织行为,有根据地确定稽查对象,批准、实施稽查的程序合法。对纳税人的检查原则上同一级税务机关对同一年度检查只能进行一次(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延伸检查、专项检查除外)。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要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稽查。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

15、检查对象保守秘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中,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有利害关系的、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等其中之一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凡由被查对象提出申请稽查人员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定。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6)税务稽查人员的纪律规范: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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