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组织机构部门任务分工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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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志愿者组织机构部门任务分工及职责 秘书处:秘书处是一个锻炼人的部门,能让人变得勤快、变得更细心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整理各类活动资料,负责一些活动的策划,做好大型活动的后勤人员调配工作,做好总结工作,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使各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群体,方便工作顺利进行。 秘书处职能:外部意见的收集,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各部门负责人,理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信息编辑组 负责各项活动通讯稿;负责会议的记录; 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 外联部:外联部主要以积极拓宽交流工作为主题,以大力增进组织与其他组织机构,院校,企业合作关系为工作重点。组织各类商业赞助活动,为志愿

2、者活动提供经费;向外展示志愿者风采,努力提高组织机构,志愿者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外联部职能:加强机构志愿者与其他志愿者组织,机构,协会,企业,院校的联系交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需要为组织拉赞助 提供活动经费;在办大型活动时负责联系赞助企业,各大高校,适时派送邀请函并组织接待;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大型晚会,从中吸取经验;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 策。 宣传部:宣传部是组织机构对外的主要宣传。在这里,可以充分发挥志愿者在书法、绘画、写作、影像(拍照、摄影、DV制作)等方面特长。主要的工作任务是通过一系列的渠道。对活动前期海报、照片、影像、光盘制作等方式对组织机构开展的活动做好宣传工作

3、。 宣传部职能:志愿服务队; 新浪博客微博的宣传、日常博客微博管理; 负责组织机构活动的宣传海报、各项活动的宣传; 各种组织机构活动事件的通知; 志愿者外部形象的塑造;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 文艺部:以提高组织机构中志愿者艺术修养、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为目的,开展各种志愿者喜闻乐见的娱乐的活动。了解反馈志愿者在生活乐趣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志愿者组织机构的生活质量和丰富志愿者的业余生活。 文艺部工作职能:以提高组织机构志愿者的艺术修养,丰富业余文体生活为宗旨组织各类文艺活动;发现组织机构文艺人才,定期编排文艺节目;培训文艺活动骨干,搞好文艺普及工作;组织节目节日联欢会内外文艺汇演

4、以及活动展演;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 实践部:实践部主要是培养组织机构志愿者的组织能力,有条理的组织内部外部活动,使活动顺利进行,积极组织好处理好与其他组织机构,协会,部门的关系,建立友好关系,以至为组织机构服务。 实践部职能:临时志愿者管理;志愿者知识培训,讲座 ;负责志愿者证的注册以及颁发,人事的管理、会员档案管理;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的监督实行、活动注册;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 纪检部:志愿者纪检部是一个勤勤恳恳,默默努力以纪律检查为主要工作的部门,也是一个特别能锻炼个人意志的部门,在志愿者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负责“优秀组织,先进个人”的评选。认真完成纪检部

5、本职工作以外,而且服从组织机构的整体工作安排。 纪检部职能:志愿服务活动; 负责各项活动的签到; 负责各项事务的纪律工作; 负责例会点名 ,检查例会迟到、旷会、早退及违反会议纪律等情况,检查并记录; 组织机构的管理;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 组织机构各部门团结协作,积极拟写活动策划书为组织机构出谋划策,让组织机构,志愿服务活动更加完善!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6、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

7、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

8、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

9、、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

10、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

11、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

12、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

13、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

14、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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