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及灯具CE认证低电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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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D灯及灯具CE认证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LVD)为所有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整体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 压产品,因此也必须遵循低电压指令的规范。1. LVD指令简介LVD指令适应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 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 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年12 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旧的LVD指令

2、73/23/EEC即行废止。2013年2月1日,室内照明的灯及灯具要求考虑EMF要求,LVD标准 EN62493: 2010;所以目前 LVD 必须要考虑 EN62471和 EN62493。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该达到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包括:(1) 一般目标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 标识;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 用并且正确维护。(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

3、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2. 合格评定程序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为附录IV中所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即主要采取制造商

4、自我 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如果这些均符合法 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具体CE加贴要求 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程序,可以参见本专题的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合格评定栏目)。政府不 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必须在最后一件 产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其中,“内部生产控制”中所要求的技术文 档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设备的一般描述;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

5、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EC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EC合格声明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 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 (OJ)上进行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

6、先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 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LVD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 协调标准参见表5.1:以上对LVD框架指令作了介绍,企业要能够加贴CE、顺利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在程序上 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行检测 认证。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LED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EN 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 60838-2-2 中的相应要求;对于L

7、ED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EN 61347-1和EN 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 要求;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EN 62471中的相应要求;对于自镇流LED灯:应符合EN 60968中的相关要求;对于LED灯具:应符合EN 60598-1及EN 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电磁兼 容要求栏目)。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CE标志。 由于绝大部分EN标准均由相应的IEC标准转换而来,在本专题“IEC标准”栏目我们已经 对相应的IEC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介

8、绍,因此下文将主要就EN标准与IEC标准的差异部分 进行说明。1. LED模块欧洲安全要求规定LED模块安全要求的欧洲标准EN 62031和EN 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应的IEC标准 IEC 62031和IEC 60838-2-2,对于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 求栏目下下的“ 1. LED模块的安全要求”和“2. LED模块连接器的安全要求”部分。2. LED控制装置欧洲安全要求有关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欧洲安全标准EN 61347-2-13是等同采用了 IEC 61347-2-13的。因此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

9、要求栏目下 下的“3. LED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部分。3. LED光辐射欧洲安全要求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方面,欧盟在2006年的决议中同步执行了 IEC标准对LED产 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对工作场所的照明提出了强制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销往 欧盟国家的LED产品必须进行光辐射安全的等级评估,对于普通照明用途和儿童用灯具, 其光辐射必须达到“豁免”类要求。在现阶段,由于EN 60825-1:1994在2010年9月1日前还 可作为LVD指令的协调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选择EN 60825-1:1994或EN 62471来进行LED 产品光辐射要求的检测。但到了2010年9月以后,将只能选

10、择EN 62471作为光辐射安全考核 的依据。EN 62471和IEC 62471没有实质性的差异。4. 自镇流LED灯欧洲安全要求EN 60968:1990+ A1:1993+A2:1999是修改采用了 IEC 60968:1988+A1:1991+A2:1999。目 前 IEC 60968:1988及其两个修订件已被整合为 IEC 60968:1999 (Ed 1.2)。EN 60968:1990与 IEC 60968:1999 (Ed 1.2)在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志、互换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 强度、机械强度、灯头温升、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参见 本专

11、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5.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部分),其差 异主要体现在删除了 IEC标准中对E26灯头的相关规定。目前针对自整流LED灯泡国际标 准有IEC62560: 2011版,不过还没有对应的EN标准。5. LED灯具欧洲安全要求LED灯具进入欧洲主要遵循EN 60598系列标准,EN 60598系列标准由IEC 60598系列转化 而来。对于灯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LVD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列的是EN 60598-1:2004+A1:2006,各检测机构也依据该版标准进行检测。但根据最新版的IEC 60598-1:2008所采用的EN 60598-1:2008目

12、前已经发布,各成员国最迟于2009年8月1日前须 在国家层面以颁布等同的国家标准或认可为本国标准的方式实施该标准。旧版的EN 60598-1:2004及其修订件A1:2006已经于2012年4月12日停止使用,所有使用旧版标准检测的 证书(包括Semko、GS、CE等)都将自动作废,只有使用了新版标准的产品才能够进入欧 盟市场。为应对这一措施,企业须提前做好准备,尽快使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EN 60598-1:2008采用IEC 60598-1:2008时只存在一些编辑性修改,而不存在技术性差异,因此 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6. LED灯具的安全要

13、 求”部分。新版EN 60598-1对现行的EN 60598-1:2004+A1:2006进行了总共31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由 于标准要求的变化而更趋严格、可能会导致产品需要重新设计及测试的有19个方面;不涉及 重新设计及测试,主要是针对旧版标准中比较模糊的章节作进一步的澄清有12个方面。以下 对可能涉及需要重新进行测试的改动之处进行分析:(1)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及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的新标签取消了旧版标 准中沿用的和标志。启用更加直观的标志,即对于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必须加上(表面 安装)或者(嵌入安装)标志,对于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必须加上标志。漏电流限值定义了3

14、种漏电流类型:接触电流(touch current)、保护导体电流(protective conductor current)、电灼伤电流(electric burn),按照产品类型/供电电流等重新设置漏电流限值。(3)自带防护罩灯泡及紫外线防护要求方面把自带防护罩金卤灯泡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灯泡中的一类对待;同时,把用于防护紫外线的 罩子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的一类。修改了紫外线保护罩的紫外线吸收率的两种计算方法。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对I类灯具的“软缆或者软线的外表面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且该金属部件用线夹、载 线座或绝缘材料的夹子固定”这种情形,增加了基本绝缘的要求。(5) 安全超低电压要求修改了安全

15、超低电压的定义,除了原有的不超过50 V交流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过120 V 无纹直流值。对于载流件外露的III类灯具,必须满足:普通灯具(IP20),带载电压2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如果超过此电压限值, 则触摸漏电流必须0.7 mA交流峰值或者2.0 mA直流;空载电压35 V交流有效值或者60 V无纹直流值;对于非普通灯具(非IP20),正常电压12 V交流有效值或者30 V无纹直流值。(6) 可更换保险丝新增条款,要求内部附带可更换保险丝的灯具,需要标示符号,并规定了保险丝的额定电 流等参数。(7) 灯具基本绝缘部件的触及明确了安装在非手可触及的范围(arms reac

16、h)的灯具为固定式灯具。要求灯具安装好之后, IP2X标准测试指针(standard test finger)不能触及带电体。正常使用时,标准测试指针不 能触及移动式灯具(带插头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灯也属于移动式灯具)和可调节灯具的 基本绝缘。安装在手可触及的范围的壁灯,使用IP1X的50 mm的测试指针从外部不能 触及基本绝缘。此外,在调节装置发热测试、附带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钨丝灯 座和单端荧光灯座的固定、光源溅水测试要求、超低电压灯具正常发热测试、判断导电部件 是否引起触电的测试、IP图示符号、附带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异常发热测试等方面也进 行了改动。在EN 60598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特定类型灯具的特殊要求”中,除了 EN 60598-2-7、EN 60598-2-8、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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