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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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法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之争议与功能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个形而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概 念在各国均受到较大争议,可是德国仍在延续这一理论,原 因必然为这一理论制度有其存在的功能。对无因性原则的最 经典的表述就是萨维尼的“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论 断。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支持物权行为无因论的观点占了 上风,这种既便于认识法律关系本质又便于法律适用的理论 上升到了德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但学术界对物权行为无 因性一直存在质疑的声音。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争议;功能;挑战及修正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意义目前学界之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直接以物权变动(设定 移转、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之法律行为,系以

2、公示为生 效要件。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学在提出物权行为概念后 进一步肯定其独立性的必然结果,它包含两成含义:外在的 无因性与内在的无因性。所谓外在的无因性,从原因行为和 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原因行为之效力,不影响结果行 为之效力。而内在的无因性则是指从结果行为本身而言,原 因被从中抽离,其无需原因,不以原因为生效要件。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学界争议 物权行为无因论最大的争议在于其抽象性引起之争议 及违背交易活动中公平正义之争议。在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提出后就引起争议。期中 最强烈的批评是德国当时最著名的自由派法官奥拓?冯?吉耶 克,从其理论出发,反对抽象性原则的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 提

3、出了三个否定性结论:(1)物权行为理论是拟制的,现实 生活中没有所谓的物权行为;(2)物权行为理论妨害交易公 正,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转让出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旦他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之后,如果合同无 效或被撤销,他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这样看来, 对出卖的人就很不公平,出卖人所获得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 的正当利益;(3)物权行为理论太抽象,违背生活常识或者 交易习惯,把一个简单的交易分解为多个契约,不但普通群 众接受不了,一般的法学家也都不熟悉。传统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助于减少举 证困难。实际上,减少举证困难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并无 关系。第一,关于德国

4、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转移可以减 少举证困难问题,有关学者认为,这种举证困难的减少恰恰 是登记与交付的作用的结果,而这种登记与交付与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却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合理性便不是物权行为无因 性的合理性。第二,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和依法理可 能出现的缺陷,还可依司法解释甚至立法的方式加以弥补。 因为,一个概括性规则在适用上很难把握其尺度,极易发生 争议,并增加法律适用的混乱,而在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 下,承认该特定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既便于操作,利于调整, 同时又不致被认为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否定。这也正是英 美法系判例制度给我们的启示。由此看出,就“解决举证困 难”这一点合理性而言,不是物

5、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产生的结 果。三、物权行为无因论之功能物权行为的核心是其无因性,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作用 中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最为学者看重。德国民法典第一草 案理由书写道,无因构成如果无助于法律关系明确,则必然 危及交易安全。第二“读会”议事录明确表明:“即使原因 行为无效,所有权让与的行为也是正当存续,但是,前权利 者依不当得利原则可以要求取得者为所有权变动。只是被回 复的取得者一直是正当的所有者。如果该人将其让与第三人 则该第三人的权利应是正当存续的。”此后,由帝国议会提 出的“决书”指出,关于物权让与行为的无因性,“如果因 当事人之间原因行为的瑕疵,登记的所有权及以其为根据的 权利被撤销的土

6、地交易将欠缺必要的安全性。”由此可见,正是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决定了该 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 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 不让原因关系影响到物权移转的效力,从而用来保护交易安 全。但是从一个较客观的角度而言,物权行为理论创立时并 没有考虑交易安全,其目的仅仅在于解释基于给付发生的不 当得利,“这种目的论或者功能论其实是在后期学说汇纂法 学中才出现的。”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受到的挑战及其相应的修正 为减少物权行为理论本身所固有的僵硬带来的缺陷,学 者们提出一些修正方法,计有以下几种:(一)附加条件。所谓附加条件,指的是为物权行为或

7、处分行为附加一个债权行为作为条件,使得物权行为的效力 受到债权行为效力的约束。所有权保留买卖为其典型。(二)共同瑕疵。它指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中的瑕 疵为同一个瑕疵,从而因为撤销债权行为同时撤销物权行为 的情况。(三)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解 成一个整体,在债权行为部分无效时,将物权行为部分依法 归之于无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物权行为理论、特别是其无因性 原则诚然有稍显抽象和僵硬之嫌,但由于善意区的制度固有 的缺陷,为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实现更高层次的公正价值计, 应该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 善意区的制度为补充的建构是合理的建构。五、心得感悟对于物权

8、行为无因性,只能说物权行为是现实存在的,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有重要的存在价值的,应该承认物权行 为的无因性理论。该理论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保护 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 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制度都可以保护第三人利益, 又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可以互补。因此,应以物权行为无因 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并将善意取得制度 的精神纳入公示公信原则并采用适度补偿以平衡物权变动 各方当事人之利益的基本设计来共同构建第三人保护制度。参考文献:1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3.2 金星浅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几个问题J.沈阳师 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25(2):35-38.作者简介:周继月(1995?C),女,重庆渝北人,汉族,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3 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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