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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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以下简 称惠农支付服务)规范化运行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的有效推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 2011177号)、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235号)、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信 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支付服务是指县级行社在农村乡 (镇)、行政村选择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受理 终端,利用商户流动资金,向借记卡持

2、卡人提供小额取款、现金 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以及余额查询服务等业务。第三条 惠农支付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为信用卡(含贷 记卡和准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第四条 惠农支付服务的开展遵循“因地制宜、规范操作、 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二章 服务点管理第五条 服务点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 村可根据规模大小、人口多少确定1-3 个服务点。对于规模较小、 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二)服务点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依法合规经 营,负责人道德品质优良,无黄、赌、毒等不良恶习,本人及家 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同类

3、业务,有能力、有意愿办 理惠农支付服务。(三)重点考虑以下商户类型:(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 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 品批发店、乡镇医院、村卫生所(室)等;(2)电信、移动、联 通、电网等运营商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 店、小超市;(4)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示范店或供销社“新 网工程”经营店。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当 地人民银行批准,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 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万村千乡工程”示范店、供销社“新 网工程”经营店或知名连锁超市总公司推荐的优秀服务站作为服务 点。八、2(四)对曾经存在欺诈、

4、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 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在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风险系统中 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第六条 县级行社在选择服务点时,应对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留档,同时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第七条 惠民支付服务点必须在店铺外醒目位置悬挂“惠农 支付服务点”标识牌,店铺内悬挂“公示牌”,要明示惠农支付服 务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安全用卡须知、假币识别图 举报投诉电话及人行监督电话等注意事项。标识牌由各县级行社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建设的指导意见(郑 银发201647号)中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的设计自行制作,

5、 除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字样外,不得含有其他内容。第八条 严禁服务点假借*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下同)之名 开展(或变相开展)存款业务。第九条 服务点自行负责惠农支付服务所需现金的管理,对 本服务点的资金及财物安全负责。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条 县级行社在自主发展惠农支付服务点时,商户需提 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事业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等)及其复印件;(二)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 可以交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代替,以上资料都无法提供的,可以使 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及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替代;(四)负

6、责人本人的金燕卡。村委会或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的,除提供(二)、(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村委会作为服务点的证明材料或村委 会推选代理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公章。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指定人员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服务点 的初选、资质审查、受理终端安装、业务和风险培训、假币识别 宣传、服务点日常巡检、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 服务点设立流程(一)提出申请。有设立意向的服务点负责人,向收单行社 提交惠农支付服务点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二)风险审查。收单行社汇总填制惠农支付服务点风险 审查表(附件 2)报市办银行卡中心,市办银行卡中心风险管理 员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对服务点进行

7、风险审查。(三)调查。对通过风险审查的服务点,收单行社指派两名 或以上的客户经理对目标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查。1.现场调查。调查目标服务点的营业场所、经营状况,认真 核对目标服务点基本情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 拍摄实地照片,留档保存。2.资质审查。审查服务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的 身份证等证照的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可以 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代替。所有留存复印件须注明“与 原件一致”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名。联网核查负责人身份信息,利 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服务点及负责人资信状况,并留存相关 证明材料。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惠农支付服务点调查表

8、 (附件3)。根据调查情况,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填写惠农支付 服务点审批表(附件4),报经县级行社负责人审批。(四)向人行报备。审批通过后,在设立服务点前,县级行 社应将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商户情况等信息资料报 当地人民银行,在省辖市管辖的乡镇区域设立的服务站点,直接 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信息。(五)申报。服务点信息向当地人行报备后,县级行社在商 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市农信办、省联社进行系统审核。(六)装机。审核通过后,签订*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惠农 支付服务协议书(附件9),为服务点进行装机,按规定悬挂标识 牌和公示牌等。第十三条 服务点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惠农支付服务点 信息变

9、更表(附件5),服务点信息注销时,提交惠农支付服务 点信息注销表(附件6)。服务点信息的变更和注销申报流程参照 *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注销后服务点应在一 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第十四条 服务点的商户类别码MCC)应统一设置为6051。服务点同时支持消费业务的,消费业务商户类别码(MCC )设置 同普通POS消费业务。第十五条 县级行社在商户管理系统录入服务点信息时,商 户中文名称中明确标识县(市、区)、乡(镇)和村的名称,终端 号统一采用“9+县级行社代码(3位)+顺序号(4位)”的格式。第十六条 服务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如警告无效,再次

10、发生,则取消服务点惠农支付服务资格, 收回设备、标识牌和相关业务资料,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 成损失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未按要求登记惠农支付服务台账(见附件 7)的;(二)未按要求对持卡人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但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三)提现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或未登记钞票编号直接 交给客户的;(四)多次被客户投诉,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故意刁难客 户的;(五)未按规定悬挂标识牌和公示牌的;(六)为恶意套取惠农支付服务补贴费用而化整为零,每天 多笔或连续几天多笔取现的;(七)其他未按要求而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级行社应终止其 惠农支付服务点资格,收回设备

11、、标识牌和相关业务资料,同时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情况,追究服务点相关责任,对构 成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报案:(一)出现欺诈、侧录、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二)办理取款业务时故意向持卡人提供假钞的;(三)利用受理终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超权限范围办理业务的;(五)未按要求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六)受理终端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无法修复的;(七)私自拆卸受理终端,或私自连接其他设备的;(八)将受理终端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正常用途的;(九)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十)服务点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十一)服务点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被

12、公安机关立案或介入调 查并影响服务点正常经营的;(十二)出现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利益情况的。第十八条 县级行社与服务点签约后,应建立服务点管理档 案,由县级行社或信用社(支行)妥善保管,由信用社(支行) 保管的,县级行社必须确保档案的统一、规范、完整,及时更新 补充,并定期进行检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服务点入网申请资 料、服务点培训档案、服务点信息变更情况、服务点现场检查表 和各类检查资料、风险保证金收据等。档案资料在服务点存续期 内永久保管,若与服务点解约,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至 少应保存两年,与服务点存在未清偿债务或经济纠纷的,保管期 限自债务清偿或经济纠纷解决时开始计算。第十九条

13、 县级行社应及时受理服务点的投诉,解决服务点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对涉 及本单位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涉及到其他单位的投诉要 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业务、风险和假币识别 培训,未经过培训的服务点不能开通业务,未经过培训的工作人 员不能上岗操作受理终端。培训内容包括:(一)银行卡的基本知识;(二)银行卡的识别及伪卡处理;(三)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四)人民币的识别知识;(五)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六)受理终端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七)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操作方法和日终对账流程;(八)惠农支付服

14、务台账、交易凭条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九)清算、差错处理、银联交易等业务流程及原理; (十)持卡人信息保密事项,严禁泄露持卡人证件号码、银 行卡有效期、银行卡验证码;(十一)严禁做非真实交易,特别是有巨大利益诱惑的非真实交易,如洗钱等。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现场巡检,每季度至 少一次,对使用移动受理终端的,每月至少一次。现场巡检时, 要登记惠农支付服务点巡检情况记录表(附件8),及时上交, 归档管理。巡检内容包括:(一)受理终端、验钞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障或 损坏等问题;(二)受理终端是否被改造或有改造过的痕迹;(三)受理终端绑定的电话号码、装机地址是否变更,变更 是否获

15、得许可;(四)服务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现象;(五)惠农支付服务台账登记是否规范,查验是否有可 疑登记情况,交易凭条是否妥善保管;(六)服务点是否按要求摆放标识牌和公示牌;(七)对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检查和业务培训;(八)是否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现场巡检时,应将惠农支付服务台 账和该台账所对应的交易凭条收回信用社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和调阅。保管期限自交易之日起至少24个月,原始凭证不易保存 的,可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推广期对服务点 办理的金燕卡取款业务进行扶植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期限由县级行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取款 金额的0.3。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惠农支付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办理;若由他人代办业务,则代理人需持本人及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件。服务点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杜绝冒用他人银行卡 办理业务现象发生。第二十五条 受理终端所打印的交易凭条均需持卡人签名, 服务点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条上的签字与银行卡预留的签名是 否一致。银行卡上没有签名、签名无法辨认、签名被涂改或者明 显不一致的应拒绝交易。第二十六条 服务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时,须逐笔登记惠 农支付服务台账,准确记录办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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