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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建综合管廊总体设计要求1 一般规定1.1共建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根据综合管廊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市政管线规划及地下空间规划等统筹集约化设计。1.2共建综合管廊定测线应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市政管线的定线相协调。1.3共建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共建及相关联方式、建设时序,施工工法综合确定。1.4共建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管线进出的数量、规模及安装要求。1.5共建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统筹入廊管线设计,预留相关管线的排气阀、补偿器 、阀门等附件的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空间。采用盾构工法时管线附件宜设置在综合节点井内。1.6采用非开挖工法的共建综合管廊应设置吊钩、拉环或导轨
2、等,吊钩、拉环间距应根据工法要求设置,不宜大于10m。1.7共建综合管廊勘察方案,应结合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建设时序等因素确定。1.8 共建综合管廊的不同舱室可设置连通口部,互为安全出口。1.9 共建综合管廊应利用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建设的施工设施,集中设置综合节点井。1.10共建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系统宜独立设置。2 空间设计2.1当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车站共建时,管廊主体与明挖车站应采用共建共构方式,管廊宜在上方或侧方设置;暗挖车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共建设置方式。2.2 当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区间共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轨道交通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宜采用共建非共构方式;2 当轨道交通
3、区间采用明挖法施工时,宜采用共建共构方式;3 当轨道交通区间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共建设置方式;4 附属结构共建设置方式,应根据不同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3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车站分步建设时,应同步开展设计,前序工程施工应为后续工程预留结构空间和施工作业条件。2.4当共建非共构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统筹轨道交通、桥梁和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关系,并结合施工工法合理确定穿越河道的平纵断面布置。2.5 共建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交叉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法和顺序、管线与管线的交叉关系(上穿、下穿、侧穿)等综合确定,且不宜小于表2.1规定的数值。表2.1共
4、建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矿山法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0.5m1.0m1.0m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交叉-3.0m3.0m2.6共建综合管廊的定测线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并应满足选择的施工工法的要求。2.7 结合共建综合管廊埋深合理设置节点形式,综合节点井、管廊节点井宜多层设置。2.8共建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3 断面设计3.1 综合管廊的舱室净宽和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容纳管线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更换要求;2 应满足通风、消防、电气、排水、照明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5、的设置要求;3 应满足人员通行与安全逃生宽度要求。3.2 断面设计时应根据容纳管线敷设要求、道路规划及现状断面、地质情况,结合周边环境、施工工法等条件确定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工程的断面布置关系。3.3 共建共构综合管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轨道交通空间应相互独立;2 舱室划分和布置应与轨道交通结构形式和附属设施、容纳管线敷设要求等相协调。3.4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结合管线故障频率和安全保障等级、应急逃生距离、巡检维护等因素确定,管道的支墩、支架、吊架及附件设施等不应侵占通道的有效空间。3.5 共建综合管廊端头宜设置各舱室之间的联络通道,且宜沿综合管廊每隔1200 m结合安全出口、配电、吊装口
6、等设置各舱室之间的联络通道。3.6 电力电缆支架间距、材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3.7 通信线缆支架、桥架的间距、材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有关规定。4 节点设计4.1 共建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管廊交叉口,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水位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4.2 共建综合管廊节点应结合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廊内管线进出、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现状、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等统筹设置。4.4 共建综合管廊各类口部宜整合设置。4.5
7、共建综合管廊节点可与轨道交通车站、区间及附属结构共构,共构时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安全出口可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安全口合建。4.6 暗挖共建综合管廊综合节点井应结合通风区间、入廊设备设施及管线运输、分支需求等条件设置,间距不宜超过1200m。4.7 综合节点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节点井应集成通风、管线吊装、管线分支、逃生、人员进出、供配电、监控、管廊相交等功能;2 综合节点井可分层设置;3 服务于综合管廊的变配电、通风、监控等附属功能用房应布置于综合节点井上层;4 当综合节点井深度超过20米时,宜安装货运升降平台,平台面积应满足廊内管线、设备及附件运输要求;5 布置办公及监控的综合节点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人员逃生及疏散通道。其它综合节点井楼梯间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0米,困难处不应小于0.75米。4.8 暗挖共建综合管廊综合节点井宜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工作井统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