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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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 资金效益,根据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可 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 金余额及现金除外。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 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 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第四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部、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

2、付头寸, 防止账户透支。防范风险是指总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 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行领导报告。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 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 提高资金效益。第五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 和运作;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必须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不 允许在任何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县域支行除外);分级管理是指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 行监控;各支行负责本行资金头寸管理。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 部、清算中心、现金

3、营运中心、授信管理部、稽核检查部等部门及各 支行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 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 险。第二章 组织分工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 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监督各支行头寸变化情况;第七条 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 控制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信用风险;负责对各支行开立、关闭人民币清 算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支行使用人民币清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 管理;负责制定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在人民银 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根据计划财务部的通知办理资金头寸

4、调拨。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计划财务部的安排通过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办理债券买卖业务,并且根据全行资金头寸的情况合理办 理正回购或逆回购业务;第九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按照全行全年整体授信规模结合全行资金 头寸合理安排授信资金;第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和完善头寸管理、资金调拨流程及 风险控制制度。资金头寸管理岗位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 的干部。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 识,认真贯彻执行本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资金管理业务技 能。第三章 备付金管理第十二条 备付金是银行为应付正常业务支付需要而准备的可随时 动用的资金款项。第十三条 银行各支

5、行的备付金比例不得低于存款余额的 5%。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及各支行要每天对备付金进行监控,根据业 务需要及时调整。第四章 头寸调拨第十五条 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头寸调拨,清算中心根据计划财务 部的调拨单作帐务处理同时对计划财务部的头寸调拨进行监督,计划 财务部和清算中心要划清职责,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范资金 风险。第十六条 各支行要时刻对本行业务情况进行分析,准确判断所需 头寸,根据头寸实际情况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上存或拆借 申请。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支行头寸调拨申请后要马上进行核实, 确认后报董事长(行长)签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收到计划财务部的头寸调拨单后要

6、马上对该支 行的帐户进行查询、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头寸情况,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 征得行领导同意可委托金融市场部用多余头寸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增 加投资收益。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 稽核检查部负责对银行头寸管理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做好系统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管理工作,对支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清算中心应做好支 行账户管理的监督工作,对支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行将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其 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资金头寸 管理实施细则;各支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应报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计划财务部制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 充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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