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内部装修防火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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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内部 装修防火的一般要求 一、无窗房间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 一级。 二、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 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三、各类机房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四、动力机房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五、楼梯间、前室 无自

2、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六、共享空间部位 建筑物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七、挡烟垂壁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八、变形缝部位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九、配电箱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十、灯具和灯饰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 保护措施

3、。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十一、饰物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十二、水平通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十三、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应采用为A级,地面为B1级。 十四、建筑内的厨房 建筑物内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这几个部位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十五、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和科研试验室 经常使 用明火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内所使 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比同类建筑物的

4、要求提高一级。 十六、消防电梯轿厢 消防电梯轿厢内周围采用的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 十七、消火栓门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十八、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 ,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 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要求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一)基准规定 在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对非地下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其要求不应低于表3.8.3.1的级别。表3.8.3.1中给出的装

5、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别。表中空格位置,表示允许使用B3级材料。 (二)建筑物局部放宽条件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 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三)安装消防设施允许放宽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吊顶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吊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规定

6、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二、高层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一)基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8.3.2的规定。 (二)建筑物局部放宽条件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除100米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吊顶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房内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 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可在表3.8.3.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第一章 建筑物耐火等级第一节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第二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物是由建筑构件组成的,诸如基础、墙壁、柱、梁、板、屋顶、楼梯等。建筑构件是由建筑材料

8、构成,其燃烧性能取决于所使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我国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石、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为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等构件都属于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3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

9、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构件都属燃烧体构件。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1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内的温度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分别取时间和温度作为横、纵坐标,即可绘制出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在实际的火灾中,每一起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是各不相同的,但为了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实验,进而对其耐火极限进行度量,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反映、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把它绘制成曲线就称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2耐火极限的概念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

10、时表示。3影响耐火极限的因素(1)材料的燃烧性能。材料的燃烧性能好,构件耐火极限就低。(2)构件的截面尺寸。构件的截面尺寸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3)保护层的厚度。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4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1)失去完整性。(2)失去绝热性。(3)失去承载能力和抗变形能力。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3.1.2.1。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见表3.1.2.2。 第三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

11、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因为对建筑物来说楼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构件。在制定分级标准时首先确定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然后将其它建筑构件与楼板相比较,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的,可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要求,否则反之。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

12、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二、 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选定条件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性能,从而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物的重要性。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3建筑物的高度。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三、 火灾危险性分类(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

13、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1。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表3.1.4.3。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见表3.1.4.4。(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

14、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超过4T/h且总蒸发量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章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物第一节 防火分区一、防火分区的概念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15、。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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