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08年11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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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08年 11月稿)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 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法人或者 其他社会组织,聘请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场地、按照编排设 计、由专业人员一次性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 舞台烟花等,产生声、光、色、造型、烟雾等效果,供社会 公众欣赏的活动。第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一、二、三、四、五级。(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12号礼花弹多于 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 的 2%以内;2、10号礼花弹多于 100枚,且其数量

2、控制在礼花弹总 数的 5%以内;3、3号以上(含 3号)礼花弹多于 5000枚;(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10号礼花弹多于 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 的 2%以内;2、8 号礼花弹多于 100 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 5%以内;3、3号以上(含 3号)礼花弹少于 5000枚;(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8 号礼花弹多于 1 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 的 2%以内;2、7 号礼花弹多于 100 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 数的 5%以内;3、3号以上(含 3号)礼花弹少于 3000枚;(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大型焰火

3、燃放活动:1、7号礼花弹少于 100枚(不含100枚),且其数量控 制礼花弹总数的 5%以内;2、6 号礼花弹少于 200 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 数 10%以内;3、3号以上(含 3号)礼花弹少于 2000枚;(五)不燃放礼花弹的,燃放组合烟花超过 5000件的, 为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为确保公共安全,禁止下列事项:(一)举办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2 号礼花弹超过礼 花弹总数2%的或者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 5%的;(二)举办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0 号礼花弹超过礼 花弹总数2%的;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 5%的;(三)举办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8 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

4、%的;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 5%的;(四)举办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7 号礼花弹超过礼 花弹总数5%的;6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 10%的。第四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取得资质证明的燃放作业单位,可 以承接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资格证明的燃放作业 人员,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 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分高、中、初级。高级资质单位承担各级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级资质单位承担三级以下的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初级资质单位承担四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第五条 燃放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18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二)高中

5、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应当每年组织 1次以上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活动。每 次考核之日 30 日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条件、程序和考核范 围、日期。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户籍所在 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公安机关 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等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 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第六条 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具有

6、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 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放操作规程等;有与承办燃放活动相适 应的电子控制或者电脑程控燃放设备;有能够自行编排设 计、安全操作焰火燃放活动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燃放技 术人员持有国家承认的工艺美术、化工、电子等专业技术职 称,燃放作业人员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燃放技术人员、 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者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 位。各资质等级的燃放作业单位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一)高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 12 名燃放技术人员(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 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 5 人)、16 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 3 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 2 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一

7、级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 放技术事故;(二)中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8 名燃放技术人员(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 1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 3 人)、10 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 3 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 2 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三级以上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技术事故;(三)初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4 名燃放技术人员(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 2人)、6名燃放作业人员。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审核、认定 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 省级公安机关申请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时报送以下材 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身份

8、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二)燃放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材料及其复印件;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 料及其复印件;(三)资质条件要求的燃放业绩证明材料;(四)资质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 同及其复印件;(五)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操作等文件 及其复印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 等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并将结果在相关社会网 站上公示 7 天。对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经评审、 公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还报送材料并说明理由。省级公安机关自核发燃放作业单位

9、资质证明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每半年 向社会集中公布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及业绩等情况。第八条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政 府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主 办单位。一、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 日的 20 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三、四、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 办日的 15 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 的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核发 焰火燃放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载明主办单位

10、和燃放作业单位 名称、燃放技术负责人姓名,燃放活动性质、等级,举办时 间、地点及周边环境,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印章)、 发证日期、证件编号。主办单位聘请同一燃放作业单位,多次在同一场地举办 已批准级别(含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燃放许 可证有效期限可以为 1个月。聘请 2个或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在同一场地、时间共 同承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 协议,明确燃放技术总负责人。焰火燃放许可证上应当 注明联合承办的各燃放作业单位名称。第九条 主办单位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负责,具 体负责下列事项:(一)确定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二)聘请有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协助

11、制定燃放作业 方案并监督执行;(三)制定并落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协 调落实交通管制、灭火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等安全保 障措施并组织演练;(四)对妨碍燃放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 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设置燃放安全警戒区、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安排 专人警戒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结束、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 第十条 燃放作业单位对燃放技术安全负责,具体负责下列 安全事项:(一)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位技能培训;确保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的 作业人员,持有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二)确保所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设备质量合格可靠;(三)制订并

12、执行燃放作业方案,安排本单位有中级或 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燃放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燃放 现场指挥管理工作;(四)遵守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五)确保所燃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临时存放安全, 清理燃放现场未炸响的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在舞台、体育馆等部位举办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只能燃放无烟舞台架子烟花、舞台喷花、舞台旋转烟 花、烟雾类烟花等专用产品,并要排除烟花着火点周围5米 范围内的瞬时可燃物,使用程控点火器。禁止封闭燃放场地, 并要有人员紧急疏散通道。第十二条 国外(含境外)燃放作业单位承接我国境内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我国政府与其所在国家(地区)政府 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有约定的,

13、应当持所在国家(地区) 主管机构核发的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事先向公安部治安 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骗领焰火燃放许可证或者燃放作业单位 资质证明的,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焰火燃放许可证 或者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吊销焰 火燃放许可证或者撤销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并处1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燃放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 下罚款:(一)聘请个人、无资质单位或有资质单位超出资质等 级承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超出资质等级承接大型

14、焰火燃放活动;(三)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 点火作业;(四)未设置燃放安全警戒区,或者燃放安全警戒区未 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警戒;(五)疏于安全管理,导致烟花爆竹流失;(六)发生燃放技术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骗取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由原发证 公安机关撤销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并处 5千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燃放技术人员、燃放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燃放活动, 并对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同时受聘于 2个或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 明、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发证公安机 关印制使用。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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