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重特大农机事故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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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共青农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共青农场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第三条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是指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所界定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即重大农机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特大农机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第四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2、1、救人高于一切;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及时救治,逐级报告;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5、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6、实施属地管理,在农场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第五条 农机科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农机事故处理装备的投入和使用,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效实施。第二章 事故应急处理机构第六条 共青农场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的办公室,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

3、构。各管理区、居民组及所属各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机构。指挥中心组成:总 指 挥:苏景强副总指挥:曹洪训 李强成 员: 时妍 代玉良办公室设在农机安全监理所,李强兼任主任,电话:3771141。第七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4、完成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第三章事故

4、报告制度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分局农机监理站和安监部门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农机科应在24小时内写出农机事故快速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农机科当得知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第十二条农机科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

5、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农机科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十五条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第十六条 农机科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生产技术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第十八条本预案是生产技术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进行。第十九条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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