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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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13C072: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弹射玩具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产品范围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12.1认证模式12.2获证条件13 认证基本环节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认证的申请14.2型式试验34.3符合性声明3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5获证后的监督45 认证证书6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5.2 认证证书变更65.3认证范围的扩大6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6.2 加施方式和位置77 收费7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

2、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8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3、规定。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产品类别释义单元划分原则弹射玩具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包括:玩具弓箭、玩具飞镖、玩具弹射枪等。1弹射能量形式相同(蓄能式、非蓄能式)2外形相似3弹射机构型式相同(弹簧式、弹片式、气压式)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

4、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内容。a)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b) 外形描述和主体尺寸;c) 弹射方式

5、:蓄能、非蓄能;d) 弹射物描述;e) 弓弦最大松驰长度(适用时)。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玩具主体材料(含弹射物、保护件)、涂层材料、弹射机构。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4.2型式试验4.2.1 送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

6、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2 检测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4.2.3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4.2.4 样品的整改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4.2.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

7、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4.3符合性声明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

8、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4.5.1 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

9、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 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 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产品抽检

10、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获证后的第1次监督检查和第1次监督检查后每隔4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1) 认证产品的

11、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2) 认证产品的结构;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4.5.3.3 产品抽检1) 产品抽样的原则产品认证单元为7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产品认证单元为8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25%。通常每个单元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监督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抽样数量同4.2.1中的规定。2) 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抽取的样

12、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

13、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

14、证。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或进口供境内销售。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7 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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