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督查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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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司法局督查督办制度为保证会议决定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实现科学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工作内容1、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2、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3、局长指定督办的事项。4、局长或局长授权由副局长交办的重要事项。5、上级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6、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7、批评、建议类事项;8、其他需要督办事项。二、督办机构局办公室为牵头协调股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拟办、转办、催办,其它股室为协办股室三、督查

2、督办工作原则1、突出重点。围绕局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局有关会议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2、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3、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四、督办程序1、拟办。在接到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交办事项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安排)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督查事项、事由来源、内容摘要、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查办方式,登记序号、收件日期。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2、立项。填写督办通知,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股室、协办股室、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3、承办。承办股室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及时、

3、认真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人秘股说明情况,并报告局长或分管副局长。4、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股室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办公室,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报告办理情形及结果。5、催办。办公室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股室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办公室发出书面催办通知,超过2个工作日再向承办人员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并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报告。6、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将督办的批示原件、办结报

4、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五、督办工作制度1、逐级负责制度。督办事项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分管领导要重视,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2、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领导的要求办理。3、考核处罚制度。对会议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的,给县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因督查办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工作失误,由局长办公会议予以问责。4、定期通报制度。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办公室将按月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5、保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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