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系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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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丹县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呼叫、配电工程合同甲方: 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志丹县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部乙方: 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工程施工事宜订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志丹县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志丹县人民医院;第二条 承包方式按照设计院图纸、并自行现场勘查,包括: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设备供应、运杂费、保险费、成品保护、保管、安装调试等其他一切费用。(含施工安全配合费、资料整编、竣工验收、保修

2、等) 第三条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1、 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设计院图纸要求和乙方现场勘查,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该工程造价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运输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装卸费、设计、安装、检验试验、措施费、成品保护、利润、规费、竣工验收、质保、资料整编等,不包括税金。(以附件中清单价款为准,清单中漏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工期2013年 10 月 19 日至2014年 4 月 30 日。 第六条 验收1、设备、材料到货后,由甲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必要时请质监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按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验收。2、设备技术标准、性能参数、质量保证未能达到合同要求,乙方

3、应免费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使用正常、资料移交完毕,并对操作人员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单。 第七条 付款方式所有材料设备到场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场材料、设备总价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将验收合格产品文件、证件和所有资料全部提交甲方后,双方结算手续齐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工程款 95 %。余款 5%为质保金,两年后无息付清。 第八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责任:提供设计院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现场协调,确保工期正常进行。2、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配备专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一名,技术员一名,安全员一名,住现场负责并与甲方联系。(2)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必须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和工程协调会。(3)乙方应对现场所有已完的建筑装修、设备具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有损坏,由乙方全部赔偿。(4)乙方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九条 违约责任1、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迟一天罚款2000元。2、如与原订品牌不符或提供假冒伪劣材料,应承担总价款的50%的违约金,并追究法律责任。3、以设计施工图和现场实际测量尺寸为依据,编制安装施工方案。4、本合同双方签订后,各方必须认真

5、履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方必须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分包或挂靠经营施工,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或挂靠经营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经济损失;6、如乙方不按工程进度和行业标准要求施工或中途停止施工,在接到甲方通知整改或继续进行施工后三天内仍未整改或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已完工程未付款部分不予支付。第十条 工程保修1、乙方必须提供保修承诺书。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于12小时内派专业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24小时内使恢复正常;

6、如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到场或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恢复正常,甲方有权另找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如因乙方的不作为或维修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3、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维修,使用正常完好。4、保修期满后,为使该产品在以后的使用中正常完好,双方可根据系统的运行情况签订维修协议书,原则为优质服务,廉价收费。具体条款届时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采用合同附件形式,由双方协商补充签订,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结算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注:附件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信用联社城管分社 延安农行东郊支行户主: 户主:主庆军 帐号:2709071601201000008472 帐号:6228482920918589612地 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0633-6861085 13571135867 签订时间: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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