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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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我校住房困难青年教职工过渡用房需求, 规 范学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3 号)规定和江苏省发改委等 苏教发 2011 年 50 号文 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 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 法。第二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我校青年教师阶段 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 是学校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 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第三条 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租房, 实行轮候入住, 采取 公寓式管理

2、模式。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四条 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 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工会、纪检监察、人 事处、组织部、财务处、安保处、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 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以及青年教师代表 2 名组成。 主要职责:1. 研究和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 制度文件;2. 研究和审核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3. 监督检查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开 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 任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后勤与国有资产 处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

3、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主要职责:1. 组织实施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2. 制定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 件;3. 受理和初审我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者的申请, 提 交领导小组讨论,签订租住协议;4. 办理租住房屋的调配、 收回以及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的 日 常管理等业务。第五条 租住对象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和合同制教职 工,且在南京市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 区)和江宁区、栖霞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 方米以下(以户口簿和房产证为准) ,其他区域的无住房面积限 制

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一)本人或者配偶、 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区或江宁区有私 有产权房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二)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三)在南京市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四)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第七条 房源分配(一)符合租住条件的青年教师按照学历、职称、校龄、工 龄、年龄等因素综合排序选择房源。 (计分选房办法见附件)(二)符合学校租住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40川的住房。(三)符合学校租住资格的已婚青年教职工可申请60川的住房。(四)学校按单元开放房源,选满后再开放下一个单元。(五)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 以一方作为青年教师公共租

5、 赁住房申请人,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第八条 租住期限(一)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期限不超过 5 年。承租人应及时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备本人房屋居住的变化情况。租住期满后, 承租人应将公共租赁住房退还学校并自行解决住房。 租 住期满后,仍符合租住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可以续租, 续租期最多不超过 5 年;(二)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承租人租住条件发生 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在最长不超过 6个月内退 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 租金标准(一)符合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青年教职工在 初次租住期内按同期同区域租金市场价的70%执行;(二)经学校批准,延迟租期或续租的,租

6、金标准按同期同 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执行;(三)租住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租金和学校有关规 定变化则租金标准做相应调整。第十条 租金缴纳方式与其它相关费用(一)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月由学校财务处直接 从租住人工资中代扣; 因特殊情况无法代扣的, 由后勤与资产管 理处按标准提前通知租住人自行到学校财务处预缴六个月租金, 其后每六个月预缴一次(以学校财务处收款凭据为证) 。(二)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网络及其它 公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三)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以物业单位的中标 协议价为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户收取。(四)承租人需预交租房保证金 15000 元,退房时

7、如无设备 或物品损毁可如数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租住程序(一)符合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青年教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公共 租赁住房租住申请表 ,并提供个人或家庭住房、婚姻状况的证 明材料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 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后勤与资产管 理处。(二)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等情况的申报 材料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审批。(三)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经公示无 异议或异

8、议不成立的,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 房源情况,按时间先后、申请人情况排序配租或轮候。(四)租住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人员须签订 江苏海事职 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协议 ,预交租房保证金 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续租人员须在租住期满前 30 日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住协议。第十二条 租住要求(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选定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转借转租他人或与非家庭成员合住。(二)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共租赁住房设备、 设施, 因承租 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原价赔偿(不计折旧) 。(三)承租人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 学校规章制度

9、的活动。 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 积极配合公寓管 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第十三条 退房和违约处罚(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共租赁住房。1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期限已满的(须提前1 个月办理有关手续);2. 承租期内,承租人租住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3. 因调离、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4. 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房协议的。5. 其他需提前终止租房协议的情况。(二)承租人应在规定租期期满后的 15 天内无条件搬出公 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 对拒不退房的, 自应当退房的当月 起,以 3 倍租住时的租金标准从工资扣除房租(以天计算) 。无 法扣取的诉讼追缴。(

10、三)承租人退房时应与物业管理、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相关 人员一同验收所用各种设备、设施,结清相关费用。设备、设施 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 根据损坏程度和减少的数量给予赔偿, 自 然损耗除外。(四)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校与其解除租赁协议, 同时扣缴住房保证金 15000 元并按三倍收取租金。 造成其它财产 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本人弄虚作假取得租住资格,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私自调换、转借转租他人或与非家庭成员合住的;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的;5、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公摊费用等超过6 个月的;6、

11、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7、有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第十四条 房租使用。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学校在财 务处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基金专门科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家具配备、 房屋公共区域的维修、 公共区域设备的添置和维护等。 第三章 房屋管理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由学校委托社会物业单 位管理, 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监管。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 设 备维护、 卫生防疫和治安等工作由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承 租人应配合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后勤 管理、 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 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 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第十七条 承租者应爱护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 套设备,属自然损坏和损耗的室内配套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维修, 承租人应及时报修。 因人为原因造成室内配套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若无法维修的, 由承租人照价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除按违约处罚 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直至党政纪 律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审核通过, 报党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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