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不立法治焉存姜明安法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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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权威不立,法治焉存姜明安法律论文网司法权威不立,法治焉存姜明安读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第19版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一 文,感觉到我国国民对维护和确立法院、法官权威的重大意义尚认识不足, 尚没有把法院、法官的权威和建立法治国家密切联系起来。据该文介绍,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二审行政案件 中,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该省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甘肃省人大主任会议认为上述判决严重侵犯了宪法和地方组织 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 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

2、法制的统一,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严重违法司法事件, 责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撤销上述判决,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公开批 评酒泉中院和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违法责任。这里我们不准备探讨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我们要探讨的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否应该在法院之上另设一个特 别法院,来评判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合法;法院之外的国家机关是否可 对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下达指示或命令;法官依法定程序做出判 决后,如果其他国家机关认为该判决不正确和违法,以至上级法院通过二 审程序或再审程序撤销或改变该判决,是否要继而追究审理该案件和做出 相应判决的法官的法律责任。从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的情况来

3、看,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法院的判决只有在当事人不服和向上级法院依法提出上诉的情况下, 才能由上级法院依司法程序对其正确性、合法性做出评价;任何法院以外 的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对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施加影响,更不要说 下达指示或命令;法官除了对受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对其 审理和判决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试想,法院的判决如果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评判,其它国家机关可对 法院如何审案、判案下达指示、命令,法官在判案时还要考虑如何下判才 能免除自己日后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如何保障?法院、法 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还何以维持、存在?没有法院的独立审判, 没有法院、法官在

4、国家、社会生活中和国民心目中的权威,这个国家还能 叫法治国家么?法院的判决不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评判、监督,法院办冤、假、错案 怎么办?法院、法官不是神,他们办案当然难免出错,但是,公开、公正、 公平的司法程序是人类设计的保证冤、假、错案最少发生可能的制度,这 种制度虽然不能绝对避免错误发生,但那是人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我们试图在这种制度之外去寻求另一种纠错机制,那我们只能是 饮鸩止渴,再回到过去的人治时代去。现在许多法官腐败,司法不公,他们做出的违法、错误判决不接受其 他国家机关评判和监督,怎么纠正?现在我们国家确实存在某些法官腐败 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但这些现象是怎么引起,怎么发生的呢?是

5、因为我们 的审判太独立,我们的法院、法官权威太过造成的还是因为我们的司法体 制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和我们的法官制度如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法官待遇 等存在的弊端所致?显然是后者。如果我们不是从司法体制和法官制度上进行改革,消除产生司法腐败 的根源,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吸收和吸引第一流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而 是在司法体制之外寻求某种个案纠错、补漏的机制,可能是错案越纠越多, 漏洞越补越大。让我们再回到前述案件,该案涉及法治的另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法院在 审理案件中,发现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是否可直 接适用法律而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根据法治原则,这不仅 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和必

6、须这样做的。如果不这样做,国家法制的统一如何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 权力如何保障?我国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都明确确立 了宪法、法律优于法规、规章的效力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法院适用法 律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制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各种建筑的行为规定的法 律责任是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相应建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没收相应建筑和并处罚款。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却是可单处罚款。人民法院在办理土地行政案件时,如不直接适用法律而适用行政机关 在处罚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怎么实现?这样做是否可行?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怎么办?法官

7、当然可能错误 理解法律,但法官错误理解法律的可能性要比其他人小得多,因为法官理 解法律是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下进 行的,并且要受到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制约。在这种制度下虽然仍然可能发生错误,但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院不仅可以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 而且可以直接撤销它们。有人可能会说,外国法官素质相对较高,可以赋予他们这种权力,在 我们现在这种法官素质条件下,能这样做吗?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的确不 尽如人意,但法官素质是可以改善的,通过法官选拔、任用、培训和待遇 制度的改革,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全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大为提高。如

8、果我们因法官队伍现在的素质尚有一定问题而不赋予法官理解和 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权力,对所有法律规范冲突问题都提交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解决,我们的司法可能会处于半停滞状态。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法委员会,也没有制定一套专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程序,如果我 们将所有法规、规章与法律抵触的问题包括明显冲突的问题都提交全国人 大,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及时、正确解决,如何保障整个国家法制的正常 运转?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应享有解 决一切法律争议包括法律规范冲突争议的终局权力,法律的权威应通过法院、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实现。任何在司法制度、司法程序之外建立的对法院判决的纠错机制和对法 官办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设想和设计都是缺乏远见的治标之策,从长 远看,它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将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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