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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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数据存储制度统计数据归集存储及内部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统计数据归集存储及内部共享使用管理办法为推进局队统计数据资源归集、存储、管理及共享工作,切实保存和使用好统计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队所属部门,以及为完成普查等统计任务组建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局队各部门)。(二)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局队各部门在履行

2、统计工作职责过程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汇总、整理的基础数据、汇总数据、编印制作的各种综合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数据产品。 (三)局队对全部统计数据实行电子化归集、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纸质、光盘、胶片等介质载体的统计资料,按照局队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局队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照“应存尽存、应共享全共享”及“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及时整理、完整归集各类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计算中心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局队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归集工作,负责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局队统计数据,负责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包括保障统计数据存储管理所需设施环境,归集存储统计数据及相

3、关系统的安全备份。 (二)设计管理科是局队统计制度、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局队统计数据存储目录。 (三)局队各部门是统计数据归集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数据归集的内容、时间、人员,及时整理和归集各类统计数据,确保归集数据的完整和质量。 第三条 归集存储内容和时间 (一)归集存储内容 1.各专业年报、定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报表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2.各专项统计调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调查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3.各项普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普查方案、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4.收集整理的部门统计数据。5.制作编印的各

4、种综合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产品。包括:各种年度和进度综合资料汇编、统计年鉴、普查资料汇编、历史资料汇编等。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二)归集存储时间 1.基础数据 (1)各专业定报基础数据,应在通过市局质量评估后15日内归集存储。 (2)各专业年报基础数据,应在通过市局质量评估后30日内归集存储。(3)各专项统计调查基础数据,应在调查工作完成后30日内归集存储。(4)各项普查基础数据,按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2.汇总数据、各种综合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产品 (1)各专业年报、定报和各专项调查汇总数据,应在市局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归集存储。(2)部门统计的年度和进度数据,应在收审完成后

5、1个工作日内归集存储。(3)列入局队发布计划的统计数据,应在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归集存储。(4)各类年度和进度综合统计资料,应在加工整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归集存储。(5)统计年鉴、普查资料汇编、历史资料汇编等统计数据产品,应在编印制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归集存储。 3.各部门在归集存储基础数据、汇总数据时,应同时归集存储配套的报表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等资料。各部门归集定报或有多个报告期的调查数据,应在首次归集时将其配套的报表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等资料同时归集保存,后续数据归集时可免于归集报表制度等资料。在报表制度、分类目录等内容发生调整变化时,应将调整后的报表制

6、度、分类目录等资料随变化后的首批数据同时归集保存,并附简要说明。第四条 归集存储工作流程(一)提交数据归集清单每年初,局队各部门向设计管理科提供本部门全年基础数据归集清单、汇总数据和综合统计资料归集清单。对于临时调查和不定期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归集存储前向设计管理科提交清单。设计管理科对各部门提交的归集清单进行核定汇总,将最终结果移交计算中心。(二)编制数据存储目录计算中心根据设计管理科提供的基础数据归集清单以及汇总数据和综合统计资料归集清单,编制局队全年基础数据存储目录和全年综合汇总数据存储目录。估算数据存储量,向海淀区政务云平台提出存储空间需求,并进行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存储目录和操作权限设

7、置。(三)整理和归集数据局队各部门按照数据归集清单,将审核净化后的基础数据,连同配套的报表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及数据使用说明等一并制成电子数据文件,上传到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将审核评估后的汇总数据和编辑校对后的综合统计资料上传到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四)数据存储管理 计算中心存储管理局队各部门归集的统计数据,严格管理数据操作权限,定期督促、检查和通报局队各部门数据归集情况,并定期对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进行安全备份。第五条 数据管理与共享使用(一)对于归集存储的统计数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删除。1.对于已归集存储统计数据需要修改的,须经归集数据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数据修订须报

8、局队主要领导批准,连同数据修订结果和修订说明文件一并归集保存。2.依据统计制度或上级部门规定,对统计数据超过保存期限需要删除的,须由归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管局队领导批准后,由归集部门和设计管理科共同进行数据鉴别确认后删除。(二)各类统计数据,由局队各部门共享使用。1.通过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归集的各类基础数据,按照专业分类,仅限对应专业内部使用,并由各部门指定的数据管理员负责下载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2.通过统计数据文件存储系统归集存储的各类汇总数据和综合统计资料,在局队内部提供下载和共享使用。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二零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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