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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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体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本,又随着经济基本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本变革的成果。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来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并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2、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群婚就是团队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档阶段。血缘群婚,就是在一种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她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密切的伙伴”的意思。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仍

3、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档阶段。(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浮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种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种主妻,而一种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种主夫。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它具有如下某些特点和规律。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本之上的;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自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体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严禁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严禁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严禁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自然选择规律阐明近亲结婚不会生出强健的

4、后裔。(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种人只能有一种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三、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国内婚姻法既调节婚姻关系,又调节家庭关系,事实上是婚姻家庭法。(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二)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调节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本,

5、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成果。婚姻关系涉及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涉及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她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又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三)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以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等。尚有某些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四、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节对象。因此,和其她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一)普遍性婚姻法是合用范畴极为广泛的法律。由于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

6、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因此,婚姻法是合用于一切公民的一般法,而不是只合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二)伦理性国内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婚姻法调节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本所决定,并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本的。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三)强制性婚姻法和其她法律同样,都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

7、事人不得违背或自行变化。五、婚姻法调节对象的范畴婚姻法调节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的概念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性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所谓一定范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六、婚姻法调节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作为婚姻法调节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

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七、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性(一)包办逼迫,毫无婚姻自由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是以一夫多妾来做补充的。(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由上可见,包办逼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性。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9、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标语,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实行婚姻自由,已成为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性: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涉及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与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

10、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涉及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容许的。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本,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

11、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行的严禁性规定、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涉及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逼迫她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者(涉及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逼迫她人的婚姻。其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浮现的新问题。为理解决这个问题,婚姻法修正案增长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权利”。涉及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12、2、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危害性不可抵估。因此,婚姻法予以严禁。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行的严禁性规定(一)严禁重婚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她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种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她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2.重婚的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3.重婚

13、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内婚姻法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因素(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2条);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规定损害补偿的理由之一(第条)。(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根据国内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严禁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严禁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是婚姻法增长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她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 男女

14、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当同等的义务。四、 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惜小朋友、尊重老人的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保障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行的严禁性规定1、严禁家庭暴力严禁家庭暴力,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畴比虐待要广,涉及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她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导致一定伤害后果

15、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常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五、筹划生育人们看教材进行理解。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规定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步针对现状增设了第4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规定;并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第三章 亲属一、亲属的概念和特性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意义上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畴很广,涉及受法律调节或不受法律调节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步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亲属具有如下特性: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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