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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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加强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 善,劳动用工制度及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本章介绍国内外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对职业病的范围和法律责任作 了阐述。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也作了重点论述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 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我国传统立法中称为劳动保护。这方 面的法律也被称为职业灾害防止法、工作环境权法

2、 工作环境问题涉及每个劳动者、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工作流程。进而广泛地涉及一切工作场 所,即不但涉及企业,也包括家庭内的劳动 立法的目的都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危害。从法律规范上具 体要求用人单位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者得 到安全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一、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起源于19 世纪初一些工业发达国家20 世纪后,劳动安全法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重要的立法有1937 年公布的工厂法,该法 共 14 部分 160 条有关劳动安全的立法主要有:(1)1951 年的矿山采掘法,适用于矿山企业的采掘安全。(2)19

3、56 年的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适用于农业生产安全。(3)1961 年工厂法, 适用于一般的工厂。(4)1963 年的商店和铁路法,适用于商店和铁路的生产安全。(5) 1974 年的劳动卫生和安全法20 世纪60 年代至70年代以来,美国广泛利用了新的科技成果,如微电子、新材料、新能 源(包括原子能),空间和海洋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 的崛起,同时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并有条件 地提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改进了立法工作。1970 年 12 月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尼克松总统在任时称该法是美国国会有史以来制 定的最重要立法日

4、本进行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始于1907 年颁布的工厂法,但由于当时工会运动受到镇压, 加之工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对劳动者的保护只处于最低水准。1947 年颁布了劳动标准 法,共13 章,其中第五章即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与卫生 1972年把该法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独立出来,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并于1975 年、 1977 年、1980 年予以修订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劳动安全和卫生领域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 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欧洲社会宪章也有关于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的规定。19

5、58 年召开的三方会议上,根据工人的建议,这项规定具体要求缔约国承允:(1)发布安 全与卫生条例;(2)规定采用监督措施实施此条例;(3)在适宜时同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改 进工业安全与卫生的措施(一)普遍标准1981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涵盖各个经济部门中的一切工 人。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一项具有 连贯性的国家政策1985 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也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按照公约规定,“职 业卫生设施”是指主要具有预防职能的,负责向雇主、工人及企业内代表就职业卫生方面的 问题提供咨询的设施(二)部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就

6、不同性质的产业部门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标准:(1)工业企业。1929 年的防止工业事故建议书建议会员国考虑建议书提出的防止工业 事故的原则和条例,三方会议通过的工业企业安全规章示范法典作了修正。这对有关国 家制定国家安全条例产生了较大影响2)办公处所和商业工作。1964 年(商业和办公处所)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对有 关工作场所的清洁、通风、照明、温度、布置、饮水、厕所、坐椅、存衣设施、地下室或不 开窗户的地方、卫生安全防护设备、减少噪声和振动设备、急救站或急救器材设备等作出了 规定。(3)建筑业。1937 年的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四个补充性的建议书对建筑业的安全标 准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适

7、用于一切建筑活动以及从事建筑业的任何人员。(4)码头工人。针对码头工人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的标准有1929 年的(船运包裹)标明 重量公约、1932 年(码头工人)防止事故公约、1979 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 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5)面包房。1925 年的面包房夜间工作公约禁止面包房在夜间制作面包、面饼或其他 以面粉制作的食品,此项禁止适用于包括工人与雇主在内的一切人员,但家庭自制自用者不 在此限(6)海上工作。1946 年的船上的船员起居设备公约和修正后的1949 年的同名公约均 详细规定了船员在船上的起居标准,1970年的同名公约又作了补充规定(7)搬运工人。1967 年通过了准许工

8、人搬运的最大重量公约和准许工人搬运的最大 重量建议书(8)其他工作。1958 年的种植园工人雇用条件公约,规定为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提供 的医药服务。(三)专项标准(1)防止使用白磷(2)禁止使用白铅(3)防止炭疽病(4)防止苯中毒(5)预防和控制职业癌(6)辐射保护(7)机器保护(8)工作环境(大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四)预防标准(1)工业事故预防(2)保护工人健康(3)职业卫生工作三、我国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 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从中国革命时期就开始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 1922年至1948 年,历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纲领和决定中,都对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作出决议,苏维埃政权都颁布过劳

9、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国家的一项基 本政策1951年9 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1982 年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 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相结合的体制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取代了 1956 年的工人职员伤亡事 故报告规程。1992年 11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这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

10、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 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劳 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如劳动监察员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我国还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立法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颁布了包括管理标 准、作业标准、劳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等内容的国家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 年10月 27 日审议通过。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 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 防治

11、法在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立法做法,它的颁布实施, 将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责任原则和内容一、用人单位(雇主)负责制原则由用人单位(雇主)负责劳动者(雇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是各国劳动法普遍奉行 的原则。在德国,采用技术措施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义务是由工业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 商业中的所有工人、技术雇员、学徒、技工和工头雇主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安装、维护工作间、单位仪器、机器和设备,负责雇员在得到保护、无危及健康生命 的环境下工作;(2)提供有足够光线、空气流通的工作场所,有效处理灰尘、蒸汽、气体和运营中出现

12、的 废物;(3)保护雇员避免与危险机器、机器零件接触,避免工作中的危险,如火灾;(4)采用工厂规定,确保安全运营;(5)采用维护公共道德和财产的规则,特别要提供男女更衣室和冲洗室、适当的盥洗设备;(6)确保雇员住房设施得到装修,并防止雇员健康和道德观念受损。法国法律规定雇主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企业或机构内的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这些措施 包括提供情况、预防手段、进行培训、落实制度和监督检查等。雇主负责排除危险,对不能 排除的危险作出估计,消除危险隐患俄罗斯法律规定企业、机关、团体中都应创造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健康安全的劳动 条件是企业、机关、团体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现代化

13、安全技术手段保障 卫生保健条件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二、劳动安全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二)机器设备的安全(三)电气设备的安全(四)劳动保护用品三、劳动卫生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的劳动卫生保障权 劳动卫生方面的立法,是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 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规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各种生产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 等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这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全面规定了职业病的前期预 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全面具 体地规定了劳动者和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

14、法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卫生保障权包括:(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和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 护措施的权利(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改 善工作条件的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权利(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劳动卫生的主要内容11.防止粉尘危害2. 防止有

15、毒有害物质的危害3. 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4. 通风和照明 实务研究德国工作场所噪音标准规范 德国的研究表明,噪音对听力产生的危害几乎是不能治愈的。工作室内的噪音水平必须保持 在可允许的限度内。在工作室内的某个指定工作台,其水平不能超过下列数值:(1)知识型工作,55 分贝。(2) 简单的办公室工作,或主要由机器完成的办公室工作及相似工作,70 分贝。(3)其他所有 工作,85 分贝。如果可能降低噪音,噪音要相应降低。如果工作正进行,可以高过标准数5 个分贝。(4)休息室、等待召唤室、躺卧室,最大为55 分贝 实务研究德国工作场所的通风、温度与照明标准 在德国,“通风”是指由外面直接或间接注入新鲜空气。法律要求工作时间内必须有适于呼 吸的健康空气不断供应,室内空气需更新的数量取决于工作程序及雇员的体力消耗。一个重 要原则是一小时必须更新三次。有两种形式的通风:一是自然通风,即通过窗户、天窗和通风口的通风;二是通过技术设备 通风,如果由于建筑或工作程序原因,窗户、天窗、通风口不够用,可采取这种方式通风 “照明”在原则上要求工作间、休息间、等待召唤间、躺卧室、个人卫生室必须在人眼高度 处安装窗户。一个重要原则是窗户的面积必须是墙面的110。在超过 2 000 平方米的工厂 大厅必须有天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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