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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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方案为组织实行好我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想与原则(一)总体思想认真贯彻贯彻中央1号文献精神,环绕推动农业供应侧构造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呈现代农业为重要目的,兼顾增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大力哺育主体多元、竞争充足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动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运用。(二)项目实行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

2、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替代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二是坚持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核心。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动规模化生产。三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高粮、油、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四是坚持以哺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为目的。建立

3、“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鼓励各类服务组织为其她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二、试点范畴和目的任务(一)试点范畴。综合考虑粮食产量、生产托管面积、省级示范合伙社数量、在农业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数量、承当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状况等因素,通过因素法测算,选择昌图县、新民市、铁岭县、阜蒙县、辽阳县、大石桥市、彰武县、兴都市、北票市、建平县等县(市)作为试点地区。(二)目的任务。试点县(市)全程托管、部分托管、单环节托管的面积要达到14万亩以上。要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

4、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的方式,减少生产经营主体各环节的成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小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三、试点工作内容(一)合理制定实行方案。有关市级农业部门要指引试点县(市)环绕粮、油、棉、糖作物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带动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性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合理制定具体项目实行方案,方案由市级农业部门

5、会同财政部门于11月10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二)公开拟定服务组织。项目实行县(市)农业部门要在进一步调研的基本上,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行主体,每县(市)选择的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在选定服务组织后,项目实行县(市)要通过公众网站、电视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服务价格原则,并公示举报电话。(三)签订服务合同。由项目实行县(市)所在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原则格式的服务合同,承当项目的项目实行主体要与顾客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规定、质检查收等。项目实行主体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完毕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服务面积要以确权登记的面积

6、为准。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先经托管服务所在地村委会认定,再经乡镇政府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分别留乡镇和县级农业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实行主体要严格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有关服务。(四)认真实行服务作业。项目实行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农技推广、植保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各项目实行主体承当的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引,保证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质量。(五)严格核算服务作业量。托管服务工作完毕后,顾客与项目实行主体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项目实行主体要对作业量的真实性负责。由项目实行主体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贴申请表(申请表样式由市级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内容在经村委会确认其真实性后,报乡镇

7、政府审核,最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县(市)级核查和结算的根据。(六)及时拨付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县(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将乡镇提交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贴申请表与留存的服务合同核对。核对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七)县级总结经验。项目实行过程中及完毕后,实行项目县(市)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同步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筹划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八)市级检查验收。有关市级农业部门要对各项目县(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重要涉及:项目组织发动状况、项目实行状况、项目实行成效等。对于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8、,要督促项目实行县(市)及时整治。各市要及时总结成果经验,认真研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在12月中旬前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筹划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九)省级绩效评估。由省农委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考核措施。项目完毕后,由省农委、财政厅聘任第三方中介构造,对项目实行县(市)的工作开展状况、实行效果、验收状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状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成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派和项目实行区域拟定的重要根据。四、财政支持方式试点地区的10个县(市),每县予以1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原则上财政补贴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25%,单季作物亩均补贴规模不超过0元。项目实行县(市)可

9、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社会化服务市场发育等实际状况,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补贴原则等。五、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实行县(市)农业部门是试点项目工作实行贯彻责任主体,要把项目工作列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事项,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协调财政和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保证项目贯彻。县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行方案制定、项目内容贯彻和政策典型宣传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实行方案制定审核工作,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二)强化督促指引。项目实行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业务指引和项目检查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发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10、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行中的各类问题,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类似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检查,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及时解决实行中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实行县(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措施,明确补贴资金使用范畴、开支原则,贯彻资金使用筹划(或方案)的制定、实行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重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原则。高度注重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足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大力营造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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