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司法和社会诚信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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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与社会诚信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展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本钱。 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 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因素。 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加快建立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定期发布在交易领域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 近年来,逃废债务、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愈演愈烈,政府和民众的讨伐之声也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被人们凸显和夸张,社会

2、委之于司法的担子与责任也愈加沉重。但是,当人们拿到了写在纸上的判决而不能兑现,甚至有人吆喊要拍卖判决书时,又将疑虑和责问一起抛洒给本来就弱小和无奈的司法。随着一次次专项斗争之后信用问题的复位与反弹,人们又发现:建立诚信社会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系统工程,仅靠一时一地的专项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这一社会问题。于是,重新审视与合理构建司法与诚信的相互关系,又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老百姓普遍承受的一种有关法的最朴素观念,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民法律中均能找到详尽的注解和完整的说明。翻开任何一部涉及民事法律的教材或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公司法、合同法、

3、担保法等领域里的立法成果根本上能够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反观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广泛的管辖、严格的审级和明确的程序规则等足以应对欠债不还、假冒伪劣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但是,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投向每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时,我们会发现:诉前注册资金数百万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欠债数千万元的企业在重组、并购、剥离后突然宣告破产;账上无钱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竟然怀揣数个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开着大奔出入于各种高档消费场所。于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叫板,有的通过新闻媒体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通过地方人大的个案监视来责问法院,有的干脆将此装入司法腐败的口

4、袋之中,来宣泄自己对司法的怨恨和不满。 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对司法的咄咄追问,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机关表现出了空前的不适和无奈。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辩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离开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法官的认证以及最终形成的判断必将成为无源之水。当前,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出资。现代市场交易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交易不同,交易主体的陌生、匿名以及复杂的代理制度是其一般性的特征。因此,为了减少交易的本钱,交易双方都要凭靠一定的信息和资料来选择和识别自己的交易伙伴。但是,我们过去在完成由方案经

5、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根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我们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二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根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根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

6、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一起来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三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容,它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法律文书和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别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四虚假担保。担保是设定一定的财产负担来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实现的平安性。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

7、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五虚假鉴定。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确信,而司法实践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最初的技术性判断。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

8、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 第二,司法判断独立性的信用缺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司法判断本身的公正性,同时又决定于司法判断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了司法判断独立性的意义和价值,失去独立性的判断不可能成为公正、科学的判断。当前,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判断权从而导致司法信用缺失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财政以及国民平均收入的水平是地方党政领导彰显政绩的硬性标尺,因此,要求司法效劳于地方经济,常常迫使地方司法机关选择放弃司法判断的独立性,来实现地方的利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书记联系点、县长扶贫村成了司法管辖的特区,一些重点企业、税收大户成了强制执行的禁区。这些

9、来自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毁损了司法在整个社会中的信誉,强化了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的正当性。近年来,一些法 院中出现的争管辖、抢执行的情况,也使得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受到极大限制。 第三,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最后手段,也应当成为人们寻求安定性与稳定预期的最正确途径。但是,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案件的屡判屡改已成为国家司法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一起生效的判决可由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多种主体、屡次提起再审程序,它不仅造成国家、社会和当事人诉讼本钱的重复支出,而且从公众的信仰体系中彻底毁

10、弃了国家司法本来应有的尊严、信誉和权威。这种司法判决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又诱发人们不断去寻找或制造一切理由来推翻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从而导致申诉和上访的队伍日益庞大,社会的信用体系无法建立。应当成认,司法的权威性必须靠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来维持,如果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反复更改,司法的权威性必将丧失殆尽。 第四,司法判断最终实现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指数,取决于其最终实现的程度。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之所以能够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也在于它具有对产权制度进展确认和保护的安定性。但是,现行司法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的白条化,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巨大瓶颈

11、,也是严重影响司法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透过执行难的表象,隐藏在其背后的制约因素大致可以梳理为:一地方利益对司法的制约。为了实现司法对地方的保护,当前最为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利用企业破产、关闭、并购等手段,躲避司法判决的执行,从而实现逃废债务的目的。二眼前利益对司法的制约。诚信体系的建立应当以交易主体不断地、重复地交易为前提,如果交易主体崇尚一锤子买卖,商业领域的诚信即无法建立。当前,多数企业在眼前利益与企业信誉的选择中常常倾向于前者,其原因在于今天关闭一个企业并不影响明天重新成立一个企业。因此,欠债不还并不影响其改头换面后的再次交易。三行政权力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司法的制约。当前,工商的企业登

12、记、公安的户籍登记、银行的信用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等均未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司法判决无法依托诸多的中间环节来最终实现。四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对司法的制约。欠债不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本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谴责的对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人把这种占别人廉价和揩国家的油看成是有能耐、有本领。受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逃废债务、欠债不还又在人们的观念体系中能够获得局部肯定与支持。 二 诚信社会形成的根本条件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主体确实定性。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的主体通过频繁的交易而形成的。因此,交易主体确实定性是建立诚信社会的第一个条件。现代社会与

13、传统社会的交易方式与交易根底不同,人们在陌生的领域进展交易,更注重对交易主体信誉程度的把握,而交易主体的信誉又来自现代社会的法人制度。一个法人或组织的生命可以是无限的,而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也正是麦当劳、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品牌经久不衰的奥秘所在。当前,企业的摇身多变是我国市场交易主体非确定性的集中表现,资金不实、地址不实、负债不实、盈利不实、兼并不实、破产不实等现象,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巨大壁垒。这种交易主体的非确定性,一方面来自人们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还决定于人们从主体确实定性中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其次,交易的稳定性。只有重复不断的交易才能够培养人们对诚信的兴趣,而一次性的交易只能培养投

14、机的心理。如果交易不具有稳定性,整个社会的交易本钱就会增大。因为每一次交易总要为交易的风险进展本钱昂贵的调查和预测,而缺少稳定的预期又反过来强化了人们投机的心理。交易的稳定性一般受制于两个因素:其一,一切交易主体拒绝与*一确定主体进展交易,从而使其退出交易领域;其二,任何一个具体的交易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能够对交易的风险作出稳定的预期。缺少上述两个条件,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就不能保证,人们就不会在交易过程中坚守诚信原则。再次,惩罚的有效性。投机的交易主体通过欺诈而占到廉价,是诚信社会难以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惩罚的有效性,使交易主体因欺诈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老实守信的本钱,才能建立诚信社会的交易

15、秩序。 当代中国的司法不能够完全满足诚信社会形成的三个根本条件。这是因为: 第一,司法判断权与行政管理权不能有效衔接。交易主体能否退出交易市场一方面由市场本身来决定,另一方面应当由司法来最终判定。当前,我国大量的企业依靠政府的政策来生存,它们能否退出市场主要由政策来决定。这就使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可以照常参与市场交易,而这种潜在的风险却要由交易的对方来承受;同样,一个欠债不还的企业还有人与其交易,是因为它在一定地域围居于垄断地位。因此,不找市场找市长是当前个别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因。此外,由政府或依靠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力而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为一定利益而又给企业发放名目繁多的证书,从

16、而使交易主体的信誉程度更加难以识别,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本钱。当一个持有合格证与名牌称号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因欠债不还或假冒伪劣而不得不通过司法解决时,诚信的观念几乎走到了消灭的边缘。此外,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不能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理想的保障。、户口本等均不能完全反映自然人的固定住所,整个户籍管理不能反映人口流动的动态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介入的可能性。 第二,司法的统一性与地方利益个别性的矛盾。司法判断标准确实定性和统一性是市场交易稳定性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良性开展的重要保证。而我国当前由司法权的地方化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了市场交易稳定性的天敌。同样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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