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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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 促进全市经济 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 九五一”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的要求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 结合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 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 )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考核内容 :1. 总量减排工作情况 .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当年污染物 削减量 .2. 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情况 . 考核各县市区

2、、市属各开发区年度水、空 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 按照省“四个办法”和全市“重点空气片区、 23 条河流”专项治理标准要求 , 重点考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城镇 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断面、 市市区及各县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方 面的情况.3. 年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标准 :1. 实行百分制考核 .总分值为 100分, 其中,总量减排工作占 20分, 水 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 20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 30分, 百项重点 环保工作占 30 分 .2. 参照“四个办法”进行日常检查、监测 ,并将检查、监测结果和在 线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3. “一票否决”事项: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

3、污染事故 , 完不成年度总量 减排任务 ( 减排量以省环保厅认定结果为准 ), 水质控制断面年终不达 标和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良好率低于年水平的 , 取消获奖资格 .4. 在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环境执法、污染物新增排放控 制等方面有创新或突破的 , 可适当加分 , 加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考核方法 :1. 总量减排工作 .(1) 实行百分制考核 .(2) 具体计分及排名办法如下 :减排工作综合得分=减排量得分X 0.8+新增量得分X 02其中,减排 量以省环保厅最终认定的结果为准 , 新增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按 照减排细则计算的结果为准.减排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 化物四种污

4、染物减排量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 , 四种名次相加 , 再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 ,第一名为满分 100分, 每退后一名减 2 分.新增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新增量的吨数相 加,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 , 第一名为满分 100分,每退后一名减 2 分.2.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1) 实行百分制考核 . 总得分为以下 (2) 、(3) 、 (4) 、 (5) 、 (6) 项得分 之和.(2) 对全市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计算达标率 ,本指标分值为 20 分.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得分为“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X20” .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的 , 参照百项重点环保

5、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 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 本指标得满分 , 否则 , 不得分 .(3) 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计算达标率 ,本指标分值为 30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X30” .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 , 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百项重点环 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 , 本指标得满分 , 否则, 不得 分.(4) 对全市 23 条河流水质控制断面分别制定要达到的水质目标 ( 见附 件), 计算实现目标率 ,本指标分值为 30 分.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得分为“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实现目标率x 30” .考虑到上游对下

6、游水质的影响, 具体考核时按实际情况剔除上游因素 . 衡量水质是否达到了改善目标,以全年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依据.以CO实现目标率的50%与氨 氮实现目标率的 50%之和 , 作为断面实现目标率 . 辖区内有多个水质控 制断面的 , 计算综合水质平均实现目标率 . 没有重点水质控制断面的 , 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 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 , 本指标得满分 , 否则, 不得分 .(5) 对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进行考核 , 本指标分 值为 20 分, 按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得分值折 算.(6) “四个办法”检查通报减

7、分 . 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 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标被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 2 分、 1分; 同一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 标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 , 在第一次通报减 2 分、1 分的 基础上 , 依次按每次 3、4、5 分和 1.5 、2、2.5 分减分 . 同时被省环保 厅和市环保局通报的 , 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3. 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1) 实行百分制考核 . 考核工作分类进行 ,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分类考核 总得分为以下 (3)、(4) 、(5)、(6)、(7)项得分之和.(2)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 空气质量改

8、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 “四 个办法”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达标率和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 治理工作情况 .(3) 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得分 . 本指标分值为 10分, 按辖区内年度 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个数平均扣分 , 按期完成并实现正常联网运行 的得满分.延期完成的,每延期一个月扣 2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4) 空气质量改善得分 . 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 30 分, 各县市 10 分. 达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 ,得满分. 达不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 , 按完成比 例得分 .(5) 对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 , 本指标分值为中心 城区30分,各县市 40分.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

9、达标排放率得分 ,为“重 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x 30(40) ” .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 染源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百项重点环保工 作中空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 ,本指标得满分 ,否则,不得 分.(6) 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得分 . 本指标分值为中 心城区 30 分, 各县市 40 分, 以市政府考核督查组考核为准 . 凡发现超 标污染源、扬尘单位(路段)、排放油烟单位、冒黑烟单位 (含机动车) 、 产生异味单位 ,每个次扣 1分; 不编制落实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治 理方案的 , 扣 20 分 . 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7) “四个办法”

10、检查通报减分 .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市环保 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 2 分、1分; 同一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 , 在第一次通报减 2 分、1 分的基础上 , 依次按每 次 3、4、 5 分和 1.5 、2、 2.5 分减分 . 同时被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通 报的, 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对中心城区 9 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 排位后 3名的,分别按每次减 2 分、1分计算;同时被省环保厅、市环 保局通报的 , 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现有 11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 , 对月 平均良好天数低于 65%,且排位后

11、5 名的,按每次减 1分计算.4. 百项重点环保工作 .实行百分制考核 ,详见政办字号 .( 二 ) 市直部门 .重点考核相关市直部门 ,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情况 . 主要包括在环 境联合执法、重点环保工程建设、重大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区域流域 及水源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及配合情况 , 对全市总量减排、 环境质量改善、百项重点环保工作等任务目标完成的贡献情况 .三、组织领导1.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 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 主要负责考核细则的制定、 日常工作 的开展和监督检查等 .2. 检查考核 .减分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 ,通报报送范围为市级领导、 各 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 . 年终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 对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依据量化标准计算出考核分 数.3. 考核结果应用 . 本考核结果 , 作为年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表彰先进 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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