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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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价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煜东第一章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个人电脑、智能手机、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人们也习惯于花费时间和精力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或者查看资讯、或者玩电脑游戏、或者与他人交流,相应的,就产生了互联网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同时,针对虚拟财产的生成、交易、丢失、盗窃等活动,产生了与现实世界的经济联系。本文针对虚拟财产问题,从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开始,分析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提出对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意见。第二章虚拟财产的定义针对虚拟财产的定义问题,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选取其中的代表性意见,主要有:1、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而是完全“虚拟

2、”的,它仅仅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上的影像1。这种观点认为,这个“影像”不是网络游戏的玩家通过实际的劳动创造的,而是玩家在游戏厂商的引导下,点击游戏软件的各个图标而生成的,本质上是被网络游戏厂家提前编写在程序内的代码。这种观点提出的理由,是从游戏玩家的角度,能够感受到的“虚拟财产”的性质,仅仅是一段段影像,而实际程序中的代码、电脑硬件中存储的数据、网络中不断传播的电信号,都不能为玩家带来“财产”般的感觉。但是这种观点将虚拟财产的定义范围限定的过小,必须是“游戏软件”,而且是“网络游戏”,而且还只能是“影像”,因此游戏软件发出的声音、或单机游戏中的“财产”、或网上邮箱、电子日

3、记、手机拍摄的照片等等,均不能算作“虚拟财产”。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将虚拟财产完全认为是“虚拟”,就否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否定了广大网民投入在互联网世界的时间和精力的意义,这一点明显的脱离了客观社会的发展现状。2、认为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等同于实际的财产。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下人们已经能够熟悉并使用无体物、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会动摇国民对财产的认识。而盗窃虚拟财产实际上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体现了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应当在刑法上予以承认。这种观点认识到了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清晰地界定虚拟财产的含义、性质,就主张先从刑法上对虚拟

4、财产等同于财产,这也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3、认为虚拟财产既不是完全的“虚拟”,也不是实际的“物”,而是应当被单独定义的特殊的“虚拟物”3。这种观点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属性,又关注到虚拟财产不同于财产的特殊属性,因此将虚拟财产认为是既属于财产、又不同于财物的“虚拟物”。这种观点对虚拟物的定义是:虚拟物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可以为其带来收益的财产性权利。这种定义使虚拟财产的范围大大拓宽,不仅限于游戏,也可以包括邮箱、QQ,甚至可以扩展至非互联网的航道、频道、网址等等。这样广范围的定义,一方面简化了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但另一方面增加了对这样广范围的虚拟财产的界定、分类的

5、难度。综上所述,各种观点均认识到了虚拟财产相对于实物财产的差异,但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不同的定义结论。我认为,既要承认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深入民众的认识和实践,又要剖析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在各方面具有的区别,还应当将虚拟财产的范围限定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范围之内。因此我认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财产、不同于实物财产、在计算机和互联网范围内的特殊“虚拟物”,包括用户账号(游戏账号、邮箱、QQ等)、游戏装备(游戏人物角色、装备、游戏币等)、其他具有价值属性但不具有直接感觉的客观存在或财产性权益(比特币、网址等),并且在法律上,涉及盗窃虚拟财产时,根据“虚拟物”的具体特征,灵活将它以普通财

6、物的形式处理或以重新生成代码等形式要求施害人赔偿以及向受害人补偿。第三章虚拟财产的性质根据上文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参考国内学者3对虚拟财产的意见,可以总结出虚拟财产具有的共同属性:1、必须被特定的人或组织享有和控制。其含义为:(1)该虚拟物的所有制必须被清晰地划分。即对同一虚拟物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归结到某一主体身上。例如某网络游戏中的一把装备“屠龙刀”必须有它的所有者,该所有者可以使用、出卖它,但由于偶然程序运行错误而生成的大量无主的“屠龙刀”,则不属于创造出的虚拟财产。(2)该虚拟物可以被其所有的主体控制,即主体可以通过它满足某种目的,获得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游戏中玩家打造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但

7、程序员编写的错误的程序、在电脑中无限复制自身的蠕虫病毒,则不属于虚拟财产。2、具有价值属性。该性质具有两重含义:虚拟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使用价值是针对特定人群而言的,能满足该人群的某种需求。举例来说,不同游戏装备为该游戏的玩家带来不同的游戏体验,使其在游戏中感受到身心的愉悦,因而具有使用价值;邮箱账号为是勇者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提高了其劳动生产率,因而具有使用价值;网站网址能够使其他互联网的使用者了解到该网站内的信息,因而也具有使用价值。其价值则既是在劳动中创造的,也是在交换中体现的。举例来说,网络游戏玩家花费时间和精力,创造了一把游戏装备“屠龙刀”,这是他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继而该玩

8、家将该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在此交易过程中体现了该虚拟物的交换价值。随着虚拟物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自由竞争的不断加剧,交易价格将逐渐反映该物的真实价值;而程序员编写的有大量错误的程序因为不具有使用价值,则不属于虚拟财产;另外,一个高价值的网站网址,一定要具有简短好记的域名,而网址注册的原则是先到先得,这体现了网络地址作为虚拟物资源的稀缺属性。正由于虚拟物的稀缺性,比特币作为使用价值很小的虚拟物却在各交易市场上具有高的交换价值。3、客观存在而不能被人所直接感知。“不能被人所直接感知”的含义是,人不能不借助其他电子设备直接感知到虚拟物的形态、质地和其他属性,但该虚拟物以其他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举例来说

9、,游戏中的一把“屠龙刀”看上去光彩耀目,但不借助电脑、显示器,人们无法观察其特征,更不能真的把此件装备拿在手里。但虽然此物不能被直接感知,但该玩家享有此物的信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被保存在游戏服务器的硬盘里,此物对应的代码以电磁信号的形式在电脑和互联网的各个部件之间传输,这些信息、记录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电子日记、电子书、数码照片等不能被认为是虚拟财产,因为通过任何媒介,如显示屏、纸张、相册等,均可以完整无缺的传达其内涵,在传统媒介下,可以被人们以阅读、储藏、书写等形式直接感知。4、是一种概括性的物或财产性权益。该性质的含义是,不论虚拟物在显示器上的形态如何,从物理角度上看,都是一串电磁信息记录,可

10、以被概括为一种“物”;而从法律角度上,均可以被归类为一种权益,从而可以被统一保护。第四章虚拟财产的价值经过上文的分析,并参考国内学者的意见,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做一个论述。1. 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经前文的分析,虚拟财产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而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认定虚拟财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承认其价值是社会发展的产生的要求,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也必然会促进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发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将保护一大批虚拟财产创造者的劳动热情,促进他们勤奋的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学习、娱乐工具,对人类社会提高劳动生产率、丰富精神世界、促进交

11、流做出巨大贡献。另外,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将促进职业游戏玩家等新兴第三产业的萌生和发展。职业游戏玩家作为新兴的行业,受到了许多人的非议,但这个新兴的产业在丰富人民生活、满足人民多样的精神需求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并且随着这个产业的逐渐成熟,我们将会看到,职业游戏玩家这个产业和其他所有的产业一样,具有一定的规模,只能有有限的人从事这个产业,并且这个产业中的从业者只有极少数能成为领军者并获得大量的荣誉和收入,更多的从业者只能得到行业平均的收入,普通玩家还需要有自己的其他主要职业。因此职业游戏玩家行业是新型的第三产业,但还需要政策的规范和引导。2. 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方式。结合其他国内学者的意见,本文

12、认为,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 根据虚拟财产的稀缺性评估。适用于该方式的虚拟财产如网络地址、比特币等。该类虚拟财产创造所花费的劳动与其价格没有正比关系,但由于该资源的稀缺性,其可以在竞争市场上具有交易价格,甚至可以作为交换媒介、价值标准、价值储藏等。(2) 根据创造该虚拟财产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适用于该方式的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装备等。可以根据对该游戏大量玩家获得此装备的劳动时间进行统计,并与其它装备相比较,得到该装备的价值。(3) 根据竞争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许多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上被交易,如游戏装备、比特币等,通过对长时间、大量的竞争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做统计,能够得到该虚拟财

13、产的价值。但由于交易市场较小、不够透明而不成熟,而且由于虚拟财产其供需关系本身善于波动,此方法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不能完全依赖。(4)由于一些虚拟财产容易被改写、复制、生成的特点,可以从游戏厂商服务器上直接对盗取的他人游戏装备进行删除,也可以对游戏装备的被盗者恢复其原有信息。此方法可以处理类似的问题,是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性,但需要游戏厂商的服从。参考文献1 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一一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J.侯国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2 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张明楷.法学.2015(03)3 论虚拟财产的性质J.马胜强.法制与社会.2008(25)4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J.蔡振宇.商场现代化.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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