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荷兰=瑞典汽车报废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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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英、荷、瑞三国汽车保有量普遍较多英国国土面积为24.4万平方公里,人口5800万,汽车保有量达2900万辆,平均两人一辆车。车辆平均使用年限为13年14年。每年销售汽车和报废汽车分别为200万辆左右(销售量略高于报废量)。回收的车辆中有少量出口到东欧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荷兰国土面积为4.15万平方公里,人口1570万,汽车保有量800万辆。每年新车注册量为60万辆,车辆的平均使用周期为15年,年报废回收汽车约30万辆35万辆。随着欧盟的扩大,在用车出口数量占报废汽车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2004年报废汽车约33万辆,另有26万辆二手汽车出口到东欧等国家。瑞典国土面积45万平方公里,人口9

2、00万,2004年汽车保有量为420万辆,每年新车注册量约26.5万辆,汽车报废24万辆,另有4.7万辆二手车出口。在保有的车辆中,40%为使用时间超过10年的车辆,是欧盟各成员国中旧车保有率比例较高的国家。二、三国有关汽车报废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1.欧盟方面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发布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2000/53/EC,分别对各成员国政府、汽车制造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各成员国应建立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并保证设立足够多的回收点。汽车拥有者将汽车交付给经授权的处理厂家时,不必缴纳任何费用。汽车制造商应支付用于处理报废汽车的全部或大

3、部分费用,在汽车设计、生产阶段应控制并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充分满足拆解、再使用和利用的需求,新车型投放市场后6个月之内应提供其拆解信息等。从事报废车辆回收和处理的经营者须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当地采用的是注册制而不是许可证制,这类经营者则应满足某些必要的条例),报废汽车的存放和处理地点、报废车辆的防污处理、可促进再利用的处理过程等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报废汽车的再使用和回收利用部分应达到每车每年平均重量的85%,同一期限内再使用和再利用应达80%;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分别达95%和85%的目标。2.英国方面英国于2005年发布了报废车辆规定(制

4、造商责任)(2005法定文件第263号),并由贸易工业部提出指导性意见。该法规是对欧盟指令的具体化,明确了制造商的责任,以及对回收网点的要求等。如为了使制造商能够在偏远地区主动收集车辆,制造商建立回收网点应该保证75%的报废车辆所有者与制造商收集点的平均距离在10英里以内;收集点与任意一个报废车辆所有者的距离不得超过30英里,报废车辆由回收机构免费回收等。此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已有2003/2635法定文件(法规)报废车辆规定,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已有类似法规(S.S.I.2003/593和S.R.2003/493),这些法规构成了对报废车辆及回收拆解的总体要求。汽车报废及回收由英国贸易工业部和环境

5、、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管理。贸易工业部负责车辆年检管理工作,但具体工作委托代理机构VOSA实施。VOSA负责制定车辆年检的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实施检验、许可,以及监督检测站、判定车辆的技术状态等工作。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负责执行欧盟法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废物再生方面的政策,通过统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也通过其代理机构英国环境署来实施报废车辆回收和拆解企业的认证管理。该署成立于1996年4月,是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授权的非政府公共机构,主要负责对拆解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发放环保许可证等。3.荷兰方面荷兰基本沿用欧盟指令中关于车辆回收利用的规

6、定。其报废汽车政策是通过建立基金的途径支持开展回收利用活动,这一点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不太相同。基金以新车注册时车主缴纳费用的方式筹集,由荷兰汽车再生利用公司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运输、拆解回收利用企业的回收补贴。荷兰与车辆检验、回收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为交通、公共事务与水管理部。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主要有道路车辆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道路车辆管理机构于1996年由国有企业变为私有企业,是从事车辆检验、信息管理的独立的综合性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进行车辆型号认证;对新销售车辆进行注册;车辆的定期检验,制定检验技术标准,审查检测站的资质,对检测站进行监督,确定检验结果;对回收报废汽车进行信息汇总和注销

7、;相关标准法规的研究制定及贯彻欧盟指令。道路车辆管理机构的信息齐全,能够为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用户、企业等提供一站式的良好服务,是荷兰车辆管理的权威机构。环境保护机构主要从事对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认可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4.瑞典方面瑞典从1975年开始,就陆续制定了多项有关车辆回收和拆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汽车废弃物法律(1975:343号与9348号)、车辆制造商责任法令(1997:788号)、环境保护法典(1998:808号)、车辆拆解工作法规(2002:2号)、防止特定金属在车辆上使用的法令(2003:208号)等。从事车辆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可持续发展部,工业、就业与交通部。车辆回收

8、、拆解和粉碎管理的政府代理机构是环境保护机构(EPA)。该机构由可持续发展部授权,主要从事回收、拆解和粉碎企业的认可及监督管理,并在21个省、290个县分别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其中县级EPA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关于车辆注册和年检方面的有关规定英国的新车在启用后的前两年免检,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乘用车年检由经认可和监管的社会组织(主要为汽车修理企业)执行,目前大约有19000家汽修厂可以进行年检。其他的商用车、挂车等,则由VOSA设在各地的机构进行年检。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车辆识别号、号牌板、灯具、转向和悬架、刮水器和清洗器、挡风玻璃、喇叭、安全带、座椅、燃油系统、排放物、排放系统、车辆结构

9、、门、镜、车轮和轮胎、制动等。荷兰的车主在注册时要缴纳45欧元的注册基金,作为车辆报废时的处理经费。注册基金的额度由RDW与EPA协商确定,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车辆在使用的前3年免检。但对于使用25年以上的车辆,须按照“老车辆”的规定增加年检项目。车辆的年检由RDW认可和监管,由检测站(主要是独立的维修企业)负责实施,RDW每年按3%的比例对其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年检项目比英国略多一些。四、关于汽车的强制报废英国、荷兰、瑞典三国均无车辆强制报废规定。当车辆不符合检测标准时,可以报废或作为财产保留,但不允许继续上路行驶。如要继续使用,必须通过修理达到车辆年检标准。而一般说来,汽车使用的年限越长,达到汽车排放标准也就越难,通过年检需要的修理或维护成本就越高。另外,当车辆出现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损伤情况评价确定是否报废。保险公司评价结果一般分为四级:A级为全车报废;B级为整车报废,但有些部件可用;C级为整车可用,但要进行修理;D级为整车可用,仅进行局部修理。对于评价为A级和B级的车辆不能使用。同时,不少欧洲国家的重型载货车基本上不在本土报废。比如在瑞典,一般重型载货车使用3年5年后就经过中间商出口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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