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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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XX大学实验 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 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2

2、. 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 炸品;3. 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 化学品;4. 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 制爆化学品;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 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6.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 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

3、单位(以下简称各单 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 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 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化学品安全管理工 作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有关职能部门职责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 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全程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 品的申购审批;配合做好剧毒化

4、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 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2. 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 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 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3. 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4, 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 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5. 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 理与化学品的采购;负责学校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运行管理。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职责1. 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

5、 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 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 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3. 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 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 置能力。4. 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 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5. 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 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

6、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 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 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6.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 【XX大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 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员。7.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房地产管理 处、基本建设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 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 可实施。8. 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

7、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 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 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 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 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 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 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 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公布。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

8、制毒化学 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第九条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1. 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 苦味酸)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系)审核,安全保卫处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2.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由实验室负责 人和所在学院(系)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3. 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 责人审核,所在学院(系)审批。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 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

9、上岗,严格 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 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 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 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 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 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 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信、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第十四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 破损引发化学反应

10、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 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 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 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 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 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 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 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

11、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 )。对于特别的危 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 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 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 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 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 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 管理。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

12、使用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1. 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 显眼位置。2. 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 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 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 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3.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 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4. 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 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

13、使用单位,应建立专 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 之日起不少于5年。6.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 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第十九条实验气体安全管理1. 所有实验气体须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2. 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 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 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3. 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有关实验气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调

14、剂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 理平台申请进行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 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人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对于管制类 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 定执行。第六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 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 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 作。第二十二条废弃物中转站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 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

15、小时监控并接入安全保卫处监控中心。废弃 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 联合研究处置。第二十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 道或普通垃圾桶。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 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 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 (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学校废弃 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第二十六条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 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之后按照本

16、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置。第二十七条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 水处理系统,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 的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 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 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 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 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第三十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 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由 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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