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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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保证矿工在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安全避灾,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自救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矿灯房职责1、负责办理自救器等有关手续;2、负责自救器的看管及防盗、防破坏工作;3、负责日常的自救器摆放架底部及周围的卫生清扫;4、负责非固定专人使用自救器的的收、发与日常检查管理。二、安通科职责:1、负责自救器的购进计划及自救器的配发工作,每一自救器上架前必须进行称重检查和气密性检查;2、负责日常的外观检查及摆放架卫生的清理;3、负责自救器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的建立;4、负责自救器的气密性检查、称重及皮套的更换和维修;5、负责自救器钥匙的保管;

2、6、负责对自救器使用人损坏和丢失后的补发及罚款;7、负责对报废自救器和新自救器的保管。三、使用管理规定1、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安全矿长全面负责,安通科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及负责监督检查。2、新购进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日期相差不应超过四个月。3、自救器购进,必须由安通科负责选型,报矿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办理;报废、销毁自救器,必须由自救器专管人员检验证明不能再使用后,报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处理。4、自救器应专人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做到台台上架,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 范围内,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性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等。5、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

3、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维护。自救器每季度必须称重和气密性检查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增重不大于10克为合格。6、自救器管理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做到及时注销。7、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带自救器的熟练程度。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领取自救器、矿灯入井。8、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自救

4、器,发现不带者,按违章作业,罚款30元,并责令升井。9、入井人员在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的保护套红色封条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10、特殊情况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否则,按损坏自救器处理。11、佩带的自救器,严禁碰撞和当坐垫。12、自救器的更换,一律由专管人员实施,并进帐,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佩发自救器,否则按违章罚款30元。13、对无故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的,按原价罚款。灾害期间打开使用的自救器,事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报安通科审批后,发放新自救器。14、自救器不上架者,经查出,给予50元的罚款。15、非固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由充电室负责发放与使用日常管理。发现损坏,要及时查出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及时报自救器专管人员建帐更换。无故丢失、更换或损坏自救器,找不出责任者,每台罚充电室100元。16、充电室必须加强值班,严防上架自救器被盗或被破坏,并保持室内自救器架卫生良好,否则罚款201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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