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重大杀人嫌犯陈灼昊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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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 重大杀人嫌犯陈灼昊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宣告无罪反思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05-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大街上十巷横三巷9号203室出租房里,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被发现。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璐璐,发现尸体的人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她的同学杨帆。时年29岁的陈灼昊与张璐璐都来自广东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他们一起租住在广州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大街上十巷横三巷11号502室。2008年11月,张璐璐单方面提出分手,陈灼昊不同意,张璐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房独住。不久,张璐璐有了一位叫梁达威的新男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

2、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出租屋里。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璐璐在陈灼昊住处吃过晚饭,逗留到22时许,提出要离开。陈灼昊于是将张璐璐送回她的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天下午四时左右,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璐璐租住处,发现张璐璐已死在床上,杨帆马上报了警。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租住房内搜出张璐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遂将陈灼昊传唤归案,并作为杀人嫌疑人展开侦查。不久,陈灼昊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女友。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机关认定陈灼昊杀害张璐璐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

3、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张璐璐的租住房进行了勘验检查:该房为单房结构,房门为铁门,铁门上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房门正对房间的北墙边地面由东往西依次放有画包、衣物、箱子、杂物盒,其中衣物表面有一串钥匙,经检验该钥匙可打开房门。床铺位于房间东南角,死者张璐璐在床铺上呈头东足北向南侧卧,衣着完整。通向阳台的铁门从内锁住,阳台完好封闭,卫生间及厨房窗户完好。公安机关在房间铁门上提取指纹两枚。2、鉴定结论(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张璐璐的死因鉴定:张璐璐符合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张璐璐房门上提取的指纹经鉴定为陈灼昊左手食指所留。3、物证、书证(1)搜

4、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24日对陈灼昊租住房进行搜查,搜出并扣押了张璐璐所有的小挂包1个(内有人民币62.5元、银行卡、张某某2的学生证等物)PHILIPS牌768型手机1台、NOKIA牌8310型手机1台等物品。(2)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医院于2009年1月11日开具的内科药方,证实该院为姓名是张伟超、杨帆的患者各开了安定片10片。(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陈灼昊使用的手机号于2009年1月13日23时32分1秒和张璐璐使用的手机号有一次短信联系。(4)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2009年1月15日15时许,杨帆报称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社区新塘西约新村上十巷10至1

5、1号出租屋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即到现场进行勘查。后法医鉴定死者符合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被告人陈灼昊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09年2月24日将陈灼昊带回审查。经审讯,陈灼昊供述了其杀害被害人张璐璐的经过。此案遂告破。4、主要证人证言(1)证人杨帆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张璐璐来到他和陈灼昊在租住地,一起上网玩电脑。18时许,陈灼昊去厨房做饭,做好饭菜后,三人一起吃了饭,后继续玩电脑。当晚上22时许,张璐璐要回自己住处去,陈灼昊就送张璐璐回去,他留在房间继续上网。陈灼昊过去时没带手机。当晚23时3

6、0分许,他发现陈灼昊的手机收到一条张璐璐发来的信息,内容是“你要不要一起出来吃宵夜”。他以为是陈灼昊发给他的,就回复张璐璐的号码:“我没钥匙,要看着房子,我不去了”。直到14日凌晨的零时30分到1点钟之间,陈灼昊才回来。1月14日早上,他看到张璐璐的飞利浦手机在卧室里的电脑台上充电,听陈灼昊说在2009年1月13日晚上送她回去时把飞利浦手机换回来的。2009年1月15日下午15时30分许,陈灼昊带着他到张璐璐住的地方去找。去到后,陈灼昊用房门钥匙打开张璐璐的房门,他与陈灼昊同时进去。其进门就看房间四周,发现房间里的东西都很整齐。他看到张璐璐侧睡在床上,头向墙里头,被子盖到颈部。后他和陈灼昊发现

7、张璐璐已经没有呼吸了,他就跑到楼下用手机报警,而陈灼昊在房里哭。后警察到现场处理。(2)证人梁达威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2日晚,他和女朋友张璐璐QQ聊天时约定在张璐璐14日晚上到他住处过夜。13日中午,他和张璐璐网上聊过天,这次是其与张璐璐的最后一次联系。14日晚上,张璐璐没有应约,其打张璐璐的电话,但一直是关机状态。15日上午,他找了张璐璐的老师好朋友同学,但均没有张璐璐的消息。他也曾打电话给陈灼昊和张璐璐的父亲。当日中午,陈灼昊用手机打他电话应承去找张璐璐的下落。下午16时许,陈灼昊通知他张璐璐死在出租屋里。他听张璐璐说陈灼昊为人做事好仔细,但动作比较慢的,性格属于一种东西属于自己的

8、宁愿破坏他也不让别人得到的类型,但陈灼昊对她的关心是无微不至,好细心,就连衣服也帮她洗。5、被告人陈灼昊供述被告人陈灼昊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张璐璐来到他的住处,三人一起上网。17时许,他和杨帆去市场买菜回住处后,由他煮饭炒菜。快到19时,三人一起吃饭。饭后,三人又去上网。22时许,张璐璐说要回住处。他见张璐璐不舒服,就送她回了住处。进入张璐璐住处后过了一会,张璐璐说她要去她化妆老师那里冲凉。由于张璐璐当时吃了安眠药,走路都不稳,所以他就不让她去,拦住了她,她就大喊大叫。他怕被邻居听到以为虐待张璐璐,就用手捂住她的嘴和鼻子,她就反抗用手打他。后来他用左手抓住她的双手,用

9、右手捂住她的嘴和鼻子,将她按倒在床上,他双脚跪在床上,使劲的按住她,一直捂住她的嘴和鼻子。不知道过了多久,发现她不动了,就松开手试她的呼吸和脉搏,发现她已经死了,没有呼吸也没有脉搏跳动了。之后他将张璐璐的尸体挪了一下位,让她左侧身躺在床上,面向墙,将她房内的一只布公仔放在她胸前,将她双手也放在胸前作环抱住布公仔,把她的鞋子脱掉,把鞋放在床边,然后将她的被子盖在她的脖子处。之后,他拿着张璐璐的一个背包(内有卷发器、化妆品等物)一个挂包(内有现金几十元、一张农行卡等物)及一台黑色直板飞利浦手机,并用她的飞利浦手机给其自己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大意是“在外面吃宵夜,你要不要过来吃”。当时因为他的手

10、机在住处,杨帆看了他手机收到的短信后,还回了张璐璐手机一条短信息。之后他拿着张璐璐的背包挂包及手机离开了她的住处,离开时其用她的钥匙锁上挂锁,从门外将她的钥匙从门上的小门扔进了她的住处,然后关上小门,往自己住处走。在回住处的途中,他将张璐璐的手机关机,将手机卡取出后扔到她楼下的垃圾桶里了。2009年1月14日凌晨30分许,他回到了住处。2009年1月15日中午时,张璐璐的父亲打电话给其,说与张璐璐失去联系了,让他去她的住处看看怎么回事。当天下午3点多,他就和杨帆一起到了张璐璐的住处,发现她出事后,杨帆就报警了。2009年2月24日,他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了张璐璐的背包挂包及手机。他与张璐璐

11、是男女朋友关系,已经同居三年了,但是在2008年11月底时,张璐璐以俩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搬出其现在的住处,住到她现在住的那个地方。他当时也同意分手,但是内心是不同意的。分手后张璐璐还经常到他住处吃饭冲凉,他们二人还有过几次性关系。他杀死张璐璐后,帮她脱鞋盖被子抱布公仔是为了伪造现场。用她的手机上给自己的手机发信息是为了转移公安机关侦查的视线,造成一个张璐璐外出的假象,排除自己的嫌疑。他曾问张璐璐为何吃安眠药,张璐璐说心情不好想睡觉。张璐璐吃的安眠药是他买的,是因为杨帆失眠,他买给杨的。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陈灼昊的审讯录像、指认现场录像及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7日,被

12、告人陈灼昊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公安机关进行了录像。2009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灼昊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审讯和指认过程不存在违法取证情况。陈灼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灼昊的第一次讯问是在2009年2月25日14时许,但未制作讯问笔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2009年2月25日9时20分至12时30分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讯问地点虚假,因为陈灼昊在当日12时13分尚在办理入所手续。2、公安机关在2月24日对证人杨某未办理任何传唤、拘传手续即进行讯问不合法,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公诉机关未依法讯问被告人陈灼昊,审查起诉程序

13、不完整即提起公诉,致使被告人陈灼昊到庭审时才翻供。4、被害人的被害时间不能确定。5、被害人体内安眠药量对被害人的影响没有证据证实。6、被害人肝脾淤血如何产生没有相应解释。7、被告人陈灼昊供述其因张璐璐大吵大闹而将其捂死不合常理,所供述的“左手抓住被害人的双手,右手捂住其口鼻,将其按倒在床上,双脚跪在床上,使劲的按”无法实现,且不能和鉴定结论显示张璐璐脾脏、肝脏淤血的情形及张璐璐左手没有伤痕的情形相印证,故应认定陈灼昊无罪。2012年1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灼昊在侦查阶段后期稳定供述其用手捂住被害人张璐璐的口鼻致张璐璐当场死亡,后伪造张璐璐睡觉的现场,且离开现场时拿走了

14、被害人张璐璐使用的手机及挂包等物。而被害人张璐璐的死因鉴定显示被害人张璐璐符合口鼻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和被告人陈灼昊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吻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张璐璐的尸体状态和被告人陈灼昊供述其伪造现场的情况相吻合,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灼昊的住处缴获被害人张璐璐使用的手机、挂包等物,亦和被告人陈灼昊的上述有罪供述能够吻合起来,且被告人陈灼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公安机关还在案发现场门上提取到被告人陈灼昊的指纹,且现场门窗没有被破坏的迹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等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璐璐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

15、惩处。被告人陈灼昊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杀害被害人张璐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被告人陈灼昊在2009年3月24日的供述因讯问地点存疑而不予采信,但此并不影响对被告人陈灼昊其他有罪供述的采信,且审讯录像、指认作案现场的录像中被告人陈灼昊供述自然,并未显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故被告人陈灼昊提出其被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灼昊的该堂供述不能采信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灼昊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广东高院2013年9

16、月14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仍判死缓。陈灼昊再次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灼昊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非法证据的指控,合议庭在庭审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其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审核如下:一、针对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的七个署名为“陈灼昊”的签名,经鉴定确认非陈灼昊本人所签。陈灼昊提出在看守所曾遭受刑讯逼供导致身体不适。控方提供陈灼昊入看守所后一周健康检查记录,表明陈身体状况正常,不存在刑讯逼供。由于该记录签名做假,该项证据被排除。二、关于侦查机关提供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内容显示侦查人员对陈灼昊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并扣留了属陈灼昊、张璐璐的相关物品,搜查证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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