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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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建议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确保风电场建设项目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核准)、谁验收”的原则,由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风电场建设项目,其他风电场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审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风电场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 风电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二) 项目法人已组织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验收。(三) 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和用地补偿已处理完毕。(四)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等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五) 已按有关节能降耗方面的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等

3、落实节能措施。(六) 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经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提交了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整改。(七) 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并通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第六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应制订完成计划并预留投资,限期完成。第七条 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在投产初期尚不能达到设计出力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环境保护

4、、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等分别进行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第九条 主体工程包含风电机组、集电线路、交通工程和风电场升压变电站等单位工程,主体工程验收根据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验收。各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投资方、当地电网调度机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生产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工程整套启动验收。第十条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工程档案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法

5、规办理。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建(构)筑物和设备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并有电子文本一套。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风电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性文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风电场工程全部投产后3个月内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竣工决算

6、报告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单位应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或审计资质,并由审核单位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审核报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竣工图等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

7、(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纸等。第十四条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国家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主体工程、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要结论;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等。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第十五条 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建设

8、完成,各单位工程、工程整套启动验收是否完成,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二) 项目执行国家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情况。项目是否列入全国/省风电规划,资源是否合理有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风电前期工作管理规定,项目开发权的获得及核准是否符合要求,风电机组本地化率是否符合要求;节能降耗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及措施是否贯彻落实等。(三) 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四)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消防、安全设施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专项验收。(五)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图及文件、监理、质

9、监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并通过档案验收。(六) 竣工决算情况。项目业主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是否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整改以及整改结果处理情况等。如验收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复审。(七)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八) 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十六条 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一)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作为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申请验收的依据,验收申请表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件1;(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件2;(三)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件3;(三) 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核报告、整改情况说明;(四) 有关批准文件。第五章 竣工验收组织与程序第十七条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和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的成果、结论负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6个月内进行。风电场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向水电总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申请竣工验

11、收。同时,项目法人提交其它验收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电子文件各一份。水电总院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法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水电总院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水电总院应及时会同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协商组成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验收委员会,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及工作大纲,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风电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并列入工程概算。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施工、勘

12、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竣工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建设情况,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风电场建设项目,由验收委员会出具验收鉴定书(见附件4)。凡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需在验收结论中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水电总院及时行文,将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公文附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并颁发风电场工程竣工验

13、收合格证书(试样见附件5)。符合颁发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条件为:(一) 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验收的全部工作;(二) 有明确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三) 工程没有遗留的单项工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可作为项目法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风电场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应重新上报原项目

14、审批(核准)单位,取得正式认可,否则不予验收。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法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请在以下项目内()打“”竣工验收提交资料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有 无 份2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有 无 份3 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有 无份4 环保部门出具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份5 消防部门出具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份6 安全部门出具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 份7 档案部门出具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 份8 其它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备注附件2 风电场工程竣工报告编写单位(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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