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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管理制度1、公司财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 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凡单项价值在 2000 元以下或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公司机关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部管理; 公司各项目所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行政部管理; 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
2、、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各部门所需设备需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 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 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行政部凭验收单登记台帐;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 领用单一式二联。 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行政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由行政部办理。4、财产的清查、盘点 行政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各部门的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 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行政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 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5、其他未尽事宜见行政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