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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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 * 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审慎经 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工作管理,明确授 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 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对象指对本行非自然人客户的 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 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 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是指本行

2、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 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 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授信工作人员是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 人员。包括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授信业 务分析和评价人员、 授信业务决策人员、 授信业务实施人员。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是各经营单位 (包括各分支机构、 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的授信 工作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是参与本行授信业务调查并在 “信贷 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调查人”一栏签名的工作人员。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是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经营部 门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的 授信业

3、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是根据法人授权书、 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以及其他文件授权具有审批权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实施人员是负责授信实施后管理的授信业务 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实施人员,一是放款工作人员;二是经 营单位信贷业务实施人员。授信业务受理人员、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和经营单位授信 业务实施人员可以为同一授信业务工作人员。(三)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 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正、评价和报 告。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

4、申请回避。第五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变化、本行信贷风险的状况和流程再造的要求,适时制定、 建立并不断修订、调整和完善本行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 信息管理系统和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授信工作各环节的 尽职要求。第六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采取培训等 各种有效的方式,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 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 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第七条 总行各信贷经营部门和管理部门(指风险管理 部、信贷管理部门,下同)以及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信贷 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 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

5、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第八条 本行对授信工作尽职实施问责制。总行有关部 门应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对违 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应根据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 人进行处理。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逐步调整 和修订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各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 调查时,应根据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客户 基本资料,并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第十条 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 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本行与客户银企关系的实际情况及发 展趋势,拟定明确的目标客

6、户并确定目标客户的特征。第十一条 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目标客户的特征, 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制定授信准入标准。授信业务 受理人员所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 求。授信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 并应向 客户介绍本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本行对客户主体资格的 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政策及客 户违约处理等) ,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主体 资格审查,按照本行规定应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第十二条 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以后,授信业 务调查人员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以实地调查为主, 间接调查为辅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的内容分为:必

7、须调查的内容、需要掌握的内容和需要关注的内容。对于必须调查的内容,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 则的要求严格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需要掌握的内容,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深入了解和掌握;对于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 本细则的要求予以关注。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 授信主体 资格、财务状况、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借款用 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进 行调查和核实。(一)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

8、个人信息;4 、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 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 年度的报表;5、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6、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 和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 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 明;7 、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供客户法人授 权委托书(原件) ;8、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9、客户对外担保情况;10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11 、特殊行业资格许可证明。(二)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近二年纳税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2、

9、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三)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包括:1、企业近二年利润分配的情况;2、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情况;4、其他必要的资料。 必要时,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 径,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类媒体等对所调 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 载并归档。授信业务调查人员除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 验证外,还应对于影响授信业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展开调 查,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管理层。重点考核客户管理层的人品、诚信 度、授信动机、盈利能力及其道德水准。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

10、、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财务负责人的品德与诚信度;3、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4、客户上游和下游的具体情况。 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客户经营的市场定位,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特 点;八、2、客户产品的竞争情况、竞争方式、市场分割、定价 政策或行业规范;3、企业经营的决策过程;4、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调查了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策略、政策和理念,并 将公司的表现跟其计划比较;2、延续业务计划。客户的董事会是否有实力、是否过 分依赖单一或少数人员的决策、管理层如何发挥团队精神、 客户中层关键管理人员的交替。3、客户的外部关系;4、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11、5、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6、管理层对于潜在竞争的认识程度;7、调查管理层量度投资回报的准则及公司预期的盈利 及其地域分布,与公司未来经营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发展 机会比较;8、管理层采取什么策略以面对挑战、是否有能力控制 增长、提高市场占有率、有否广阔的视野、策略是否有深度 和远见;9、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 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 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

12、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 1、设备状况;2、技术状况。(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1、行业定位;2、竞争力和结构;3、行业特征;4、行业管制;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1、通货膨胀;2、社会购买力;3、汇率;4、货币供应量;5、税收;6、政府财政支出;7、价格控制;8、工资调整;9、贸易平衡;10 、失业;11 、GDP 增长;12 、外汇来源;13 、外汇管制规定;14 、政府的其他管制。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户以下用途的 授信申请:(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3、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以授信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四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 一的,授信业务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它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对于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关注和收集集团客 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 户授信风险。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过的 合并财务报表,充分披露集团内部的成员、关联企业、组织 结构、产权关系、人员关系、对外

14、投资、关联交易、相互担 保、负债等信息资料。对于存在疑问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 员要进行实地核查, 或者到工商、 税务等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不仅要将产权关系密切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而且要将表面上没有产权关系、但存在实际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价和统一管理,防范因对 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掌握不全面、内部关联交易了解不完全而 隐藏的风险。第十五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 授信工作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 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 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15、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十六条 总行信贷经营和管理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授 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的信用 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客户选 择和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中的基础作用,提高授信业务营销的 针对性,从源头防范授信风险。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 效的客户评价报告, 各经营部门、 分支机构应及时重新评价, 并按规定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 内,在发生第五章第二条和第三条列示的影响客户资信的重 大事项时, 各经营部门、 分支机构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果重新申报客户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引,依据不同授信 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修订和调整本行各授信品种的业务操作规定,重点关注可能 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使之能为授信工作人员有效识别各类 风险提供规范的操作依据。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人员应根据银监会指引 要求开展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工作,分析与评价人员对本办 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涉及的内容要重点分析。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 比较和分析客户近三年以 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状况以及变化的主要原因,对影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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