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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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费来 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科研 项目。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 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及“谁开展、谁负责”的原 则,实行学校统筹领导,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后勤 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形成“统一领导 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 处、审计处、纪委、

2、监察处、各学院(部)、项目负责人等在 项目与资金管理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 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如下:(一)人文社会科学处1. 负责组织学校科研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2. 组织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及鉴定验收 等阶段性目标管理;3. 协助跨单位、跨学科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进行过 程管理;4. 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二)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 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 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资金。(三)审计处负责项目资金财务预算的执

3、行和决算的审 计。(四)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 申报、采购招标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五)后勤处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水、电等费用的计 量与收取;对项目研究的测试、分析、试验等购买服务及实验 室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 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 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七)学院(部)(含学校直管的二级单位,下同)1. 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 估及验收;2. 及时组织有关老师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 息,并审核项目相关信息;3. 建立完整的项目纸质档

4、案;4. 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工作。(八)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1. 在学校与所在单位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 过程全面负责;2.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 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 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根据各类项目的申请通知、招标 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向各学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学院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

5、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符 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及跨学院、 跨学科项目的申报,人文社会科学处可会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 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第六条 限项申报的项目,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推 荐,再由人文社会科学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家评 审,择优推荐申报。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年度申请 指南,认真选题,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 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严格按照人文社会科学处下发通知的 要求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了正式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的科研人员

6、。我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外 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原则上 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汇总报 送人文社会科学处。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申请时应签订合作协 议,明确合作单位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 权的归属和成果分享办法等内容。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申请项目,需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 意见,并按照人文社会科学处下发通知的时间要求,将申请材 料和合作协议报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出。项目立 项后必须将立项材料报人文社会科学处备

7、案。第十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 应在申请或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建立 可行的保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并登陆学校科研管 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提交项目相关建档材料。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的项目,不 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 具有法律效力, 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8、项目负责人及项目 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 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 务,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 案,并及时做好项目总结。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办法无明确规定可 设子课题的项目,校内原则上不设子课题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 况(如出国、退休、病休等)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佐证材料,学院签署意见后,经 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

9、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 如有改变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等重大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在作 出变动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人文社会科学处签署意 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 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 请,经所在学院和人文社会科学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 门审批;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处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后,可提议更换或撤销项 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各学院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的申请,报人 文社会科学处审核,经

10、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委 托。(一)不再是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或出国半年以上(含半 年);(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经费、 项目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项目负责 人。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按时 提交各种项目总结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 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 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和人文社会 科学处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 期结题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我

11、校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 责项目的具体管理,我校参加人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文社会科 学处备案。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 合。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结题要求的,项目完成后将总结报 告及经费决算表报人文社会科学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 项目结题时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 进行总结并向人文社会科学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人文社会科 学处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复意见或要求组 织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

12、合同书(任务书、计 划书、可行性报告等)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 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尽 快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 成册,送学院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无故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 目,将不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 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 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 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 现实生产力。第二十七条

13、对于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国家 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 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 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 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 交

14、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 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 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 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 进行升级。5.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 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

15、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 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 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7.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 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8.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 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 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 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等

16、。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项目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其中 管理费预算不得低于总经费的 5%。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不设比例限制,但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 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资金开 支范围,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对直接 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涉及政府采购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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