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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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 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又 立足于我总公司油田行业特点及监测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既考虑 技术发展的科学性、先进性,又考虑了现实性、可行性。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油田行业环境 监测部门内部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废水的监测第四条监测点的确定:按废水性质分为A、B两类。A 类:直接排入河道、明渠、灌渠的石油开发生产废水。B 类:其它废水和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机修废水等。第五条 排污口管

2、理:各排污口要有统一的编号和排放情况简 介(废水来源、排放规律、主要污染因子),并且在排污口设置明 显的标志牌,A类排放口位置的确定,必须征得当地环保管理部门 的认可。各排污口应根据废水排放情况而确定废水流量的最佳测量方 法。常用的测流方法有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称法、溢流堰法等。 A 类排污口必须设有水量计量装置和自动连续采样装置。第六条 采样法 采集的样品应有代表性,目前一般采集定时瞬间样品,应逐步 实现采集按水量平均的全天混合样品。一、A类排放口(一)在堰口落差处采样;(二)在输水泵或管道处采样;(三)在水流湍急部位,水下(15-20)cm处采样;二、B类排放口根据排放口的实际情况,由企业

3、环保部门规定采样方法。三、含硫化物、石油类、悬浮物的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 样,全部转移后测定。四、采集样品后应尽快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如需保存样品,应遵守有关规程。第七条 监测项目及频率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废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废水治理的现有水平,A类排放口的监测项目和监测 频率见表 7.1。二、对于产生连续排放废水的基本有规律的 B 类排放口,每年采样12次,对于间歇性生产,废水排放不太均匀,量少的B类排污口,每次排放,每次监测,监测项目见表7.2。序号类别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监测频率备注1采油(气) 废水pH、石油类、CODcr、 硫化物、挥发酚、悬 浮物、氯化物砷、

4、镉、汞、六价 铬每月一次2钻井废水pH、石油类、CODcr、 总铬、氯化物、六价 铬砷、汞、铅、镉、 硫化物、挥发酚、 悬浮物每月一次表7.13作业废水pH、石油类、CODcr、 悬浮物、总铬、六价 铬砷、总铬、挥发酚每月一次4炼化废水pH、石油类、CODcr、 硫化物、挥发酚、悬 浮物、氰化物、氯化 物砷、铬、汞、氨氮、 苯并(a)芘、六价 铬、bod5、氟化物、 苯类每月一次5医院废水CODcr、余氯、细菌 总数、大肠菌群数、 氯化物PH、BOD5、色度、 浊度、悬浮物母季一次6生活废水CODcr、悬浮物、 bOD5、阴离子洗涤 剂、氨氮、氯化物总氮、总磷、细菌 总数母季一次7机加工废 水

5、pH、CODcr、石油类、 氰化物、悬浮物、重 金属每月一次重金属糸指:汞、 铬、铅、铜、锌、 锰、镍、六价铬等。根据废水的排放特 点选定项目。8洗车废水pH、石油类、悬浮物根据需要 定9其它参照国家环保局1991年颁布的重点污染 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水部分)的行业分 类所要求的监测项目执行。根据需要 定其它系指石油企业 所属上述所列以夕卜 的生产单位产生的 废水。7.2 间歇排放废水监测项目序号废水类别监测项目1钻井废水CODcr、石油类、砷、汞铅、镉、六价铬2采油废水CODcr、石油类、硫化物、砷、汞镉、六价铬3采气废水CODcr、硫化物、氯化物、砷、汞镉、六价铬4炼化废水CODcr、石

6、油类、硫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5机加工废水CODcr、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镉、六价铬6洗车废水石油类第八条 监测方法A 类排放口应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国家尚未颁布标准的项 目可采用中国石化总公司标准(及试行标准)等,B类排放可采 用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使用的方法。第三章 废气的监测第九条 监测点的确定一、排气筒的分类根据废气的性质、组成及排放特点分为第一类:主要的燃料燃烧废气排气筒; 第二类:原油及轻质油储运设施的排气设施; 第三类:已建标的工艺废气排气筒;第四类:其它废气排气筒;二、第一类废气排气筒的确定原则将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气筒,按废气排放量的大小分别排序;然 后计算各自的累计百

7、分率;再截取相应于各种累计百分率均达到 80%(或略大于 80%)的全部排气筒。三、对于第二类排气设施,可视储运设施的特点和所储运油品 的性质,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四、第一类废气排气筒和第二类废气监测点确定后,应将确定 结果及理由上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第十条 监测频率每年监测一次,在非正常工况时,可进行监视性监测。第十一条 采样及测试方法采样方法具体见(GB90791988 )工业窑炉烟尘测试方法 和(GB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十二条 监测项目见表 12.1表12.1序号类别监测项目备注1锅炉、窑炉烟气烟尘、S0

8、2、NOx、CO、林格曼黑度如以天燃气为燃料,可免测烟 尘和黑度。2大罐呼吸气总烃、非甲烷烃3生产工艺废气总烃、非甲烷烃、SO2、CO、h2s、氟化物、粉尘等各企业根据生产和污染治理 情况,选择能反映排污特点的 监测项目4其它废气根据需要确定第四章 其它监测工作第十三条 地面水监测一、采样断面采样点的确定:对流经油气田的河流以及受到影响的湖泊、水 库、沟渠等,应严格按照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点,采样断面及采样点应有明确的标志。二、采样频率流经油气田污染较重的河流、一般中、小河流、浏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3 次,采样时间按枯、丰、平三期,每期采样1 次。三、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根

9、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应进行水温、pH、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溶解氧、BOD5、CODcr、氟化物、砷、汞、铜、铅、锌、镉、六价铬、硬度、挥发酚、石油类等二十个项目。第十四条 环境大气监测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 (一)企业的生产区可设1-2 个监测点,与其相邻的生活区可设 1 个监测点,有条件时可设1 个对照区监测点;二)所设监测点应和地方环保部门已(拟)建的大气监测网络相一致;(三)点位应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优化。二、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和频率(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常规监测项目,隔日连续24小 时采样(九时为起点),每月应保持 1416 个平均值(条件尚不

10、具备的企业,可暂按当地环保部门懂得现有规定进行)。(二)总烃、非甲烷烃、铅、苯并(a )芘、氨及其它石油企业 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其采样方法与监测频率由企业环保部门确定, 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备案。(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可由企业环 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商定。三、监测方法常规监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等。特殊 污染物所采用的方法应有验证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意。第十五条 环境噪声一、监测周期功能区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六、十二月为监测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国家规定 1990年

11、为起始年,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二、监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一、采样点(一)废弃泥浆池的底泥(二)含油污泥(三)其它废渣二、监测频次废弃泥浆池底泥的监测,应在完井后取一次样。含油污泥的监 测可根据生产情况而定。三、监测项目根据石油企业的特殊性质,可监测铜、铅、锌、镉、汞、砷、 总铬、挥发酚、石油类九个项目。四、监测方法除了测定挥发酚、石油类项目需用新鲜底泥,立刻测定外,多 数项目是在样品风干、磨碎、过筛后测定的。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 准分析方法。第五章 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是重要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各级环境 监测站技术负责人须负责本项工作,并设专

12、人(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规章 制度:一、岗位责任制;二、安全、卫生制度;三、操作规程;四、仪器、材料、试剂等的管理使用制度;五、原始数据、报表、资料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 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实施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规定。第二十条 本行业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中有关监 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频次、采样、监测方法、监 测数据管理等项规定。第二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各环境监测站每年 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 划,其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实验室考核评比、监测人员 培训及考核认证、采样与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测量仪器的 校准及质控样品的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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