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如何帮宝宝办新生儿医保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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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如何帮宝宝办新生儿医保及相关办理地点: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网址:办理费用:40元整办理所需材料:户口簿,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户口簿首页,内页宝宝名字的那页,宝宝红底1寸照片,银行卡(40元用来划卡)办理流程: 到社区如无社区就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并盖章,贴上宝宝的照片,留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存档。然后拿着 ?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到市医保中心。先取号审核,审核后到十号台划卡转帐, 其后到十一号台取卡。花费时间大概十分钟就够了!如何续费:带上医保卡到农行的对公柜台办理缴费!。

2、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一年的医保费。关于新生儿医保的几点说明: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可不提供相片,但在其满2周岁时,应补提供相片并更换医保卡,换卡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关于宝宝照片,可以自己给宝宝照相后,用ps把背景改为深红色后拿来到店里冲洗。也可让店里改背景不过要加钱。关于医保报销标准备可参考:?福州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福州新生儿医保如何报销:参保福州 新生儿办理报销手续时请提供:1、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2、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费用单据、清单盖医

3、院公章或收费章;3、住院长、短医 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4、新生儿本人农业银行帐号;或提供父母的农业银行帐号,但必须同时提供户口薄父母需与新生儿在同一本户口薄 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医保相关业务办理地点: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一楼大厅。参考资料:福州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根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根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

4、自愿原那么,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市区管理。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那么。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

5、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参保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方法参保,或依照本方法规定参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原那么上以家庭、学校为单位按属地原那么自愿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费为基金主要来源;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政府补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6、收入。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第七条 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受理窗口办理上述人员参保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政府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按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由市、区两级政府各分担50%。其他县市区由同级政府承当。 第八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

7、日。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 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方法:

8、 一成年人根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二未成年人根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局部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等特困居民参保个人缴纳局部政府补助方法另行制定。 四政府补助局部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分担。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外,由市、县市区政府按以下比例分担: 1、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连江县、罗源县按市、县区1:1比例分担; 2、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

9、县按市、县市区1:9比例分担; 3、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第四章 基金支付 十一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效劳管理等,按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工程,便利未成年人就诊。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门诊大病就诊的医疗费。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工程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响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工程

10、,由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负责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报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三甲不含专科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一级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成年人1000元 5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600元 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

11、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方法解决。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三甲不含专科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一级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成年人40% 50% 60% 70% 未成年人40% 50% 60% 70% 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等

12、方式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下费用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已由其它险种、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效劳管理 十八条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发医疗保险卡,作为城镇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13、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卡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收取制作本钱费。参保人员首次领取的医保卡制作本钱费由政府支付。参保人员医保卡遗失、损坏,补卡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病情经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其在转入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标准的80%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城镇居民根本医

14、疗保险试点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 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开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为推进城镇居民 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增设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窗口。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 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例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根本医疗 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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