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农201348号饮水安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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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水农201348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为了办好民生实事,解决好人畜饮水最困难地区50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现将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再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3年12月17日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城乡供水体制改革,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和运行机制,通过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化、融资多元化、发展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实现长期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

2、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含场镇供水工程,联村、联社供水工程,单村、单社供水工程,联户和单户供水工程)。其他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 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市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城区以外的乡镇(场镇)、村社、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第四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应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

3、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先实施集中供水,后实施分散供水”、“先水质,后水量”和“整乡(镇)销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注重实效。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执行。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作调整,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六条 集中式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标准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标准须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

4、04)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七条 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总责,中央和市级安排投资予以支持。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重点向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制度健全、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县(自治县)倾斜。第八条 积极探索新途径,创建新机制,拓宽融资新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规划内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经营权。第九条 由各级财政补助投资兴建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属城乡公益性基础设施,未经区县(自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第十条 在批准的规划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5、,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所有集中式供水工程须参照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设计图集进行设计。若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规划确定的范围、未实行整村推进和集中供水以及“三公示”制度的,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在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的深度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必须有工艺流程图、消毒措施及设备、安全防护工程措施等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

6、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等内容。第十二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结合水利项目竞标的有关要求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年5月底之前或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时间要求,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申报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城乡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二)所列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三)所列项目执行“竞标”立项机制有关资料;(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工程进度、主要做法、实施效益与中央、市级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人饮安全

7、有关规划和市水利项目“竞标”原则(渝水计200724号)核定。第十三条 在不突破中央、市级补助投资标准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可根据不同乡镇、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各类项目的政府补助投资标准,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标准。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四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补助、地方投资和受益单位或群众自筹组成。鼓励以区县为单位整合各方面资金用于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乡供水市场。在城乡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市级补助投资优先安排以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的业主出资比率高、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设计规范、布局合理、水源保证率高的集中供水项目以及

8、符合饮用水标准要求的城镇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特色产业园区自备水厂向周边农户延伸的供水项目。竞标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范围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可在审批实施方案时,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用途及规定,在市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另行安排。勘测设计、监理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并纳入工程投资概算。第十七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核算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区县(自治县)财政

9、、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项目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筹集到位的各种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并核算到具体项目。第十八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级水利部门设立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或县级财政结算中心设立专账进行管理。报账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时由其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专账或专户拨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最高不能超过施工合同价的30%。工程阶段性建设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报账,并逐次扣除工程预付款,其中最后一期报账资金不应低于工程总投资的15%,并需由80%以上的用水户代表同意方能支付。工程竣工后

10、,报账单位应备齐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工程验收总结等资料,再与县级水利部门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由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年度批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实施中严格执行规划建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县级报账和“三公示”六项制度。对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优选专业化施工队伍;对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需要专业队伍实施的,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不需专业队伍承担,由村、社组

11、织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国家实行补助的,可以不招标。第二十条 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每年或每批次项目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不合格工程要限期责令整改。第二十一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按照市级核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基数,在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市级备案后,可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对于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城乡饮水安全项目,须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联合申请,经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

12、法规,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将年度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建后管护、供水水质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等情况。其中,对无质检部门工程质检报告或报告结论不合格、无审计部门审计报告或报告反映问题严重、无卫生部门水质检测记录或水质检测不合

13、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工程不予验收。第二十五条 年度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资料;工程汇总表;受益户签字花名册;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工程运行管理移交卡。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独立装订。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供水资质评定、技术考评及从业资格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政

14、府要认真研究通过财政补贴、优惠电价、减免税费等多种形式,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鼓励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建立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公共财政据实给予相应补贴。第二十八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一)国家投资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多村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工程管理职能。(三)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

15、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四)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五)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六)国家投资的各类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均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方式管理。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拍卖给农户或其他社会单位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2租赁承包。确定项目租赁承包底价、经营期限,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一次性足额缴纳抵押金,分期缴纳租金,独立经营管理。承租期内租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承包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3股份制经营。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可由农户或其他社会单位以股份制形式竞标购买,共同经营管理。竞标所得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承包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4集体管理。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基金等费用。第二十九条 县级水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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