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组织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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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组织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理顺村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关系,规范村级组织在村务活动中的行为,构建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运作规范的村支部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村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 村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

2、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支部的领导及乡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村支部建设 第三条村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

3、,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村“两委”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因地制宜,积极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努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村支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村支部委员会会议。村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

4、委员参加,研究村支部日常工作和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办法,听取村民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其它村级组织需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如情况紧急,村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支部委员会报告。不设委员会的村,要召开党员会议。 第六条村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听取、讨论村支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委员会的报告

5、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乡党委审批; (四)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选举村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村支部提出的其他需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员教育管理: (一)村支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利用“红色短信”、“现代远程教育”等平台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 (二)凡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三)村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

6、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乡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开展党员“先锋岗”创建活动。党组织要按照“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采取党员自愿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村支部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支部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支部要与外出党员保持经常联系,一般应每季一次,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六)村支部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

7、会等组织中。 (七)严格规范组织党员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要明确活动的内容、目的、经费安排计划、组织者和责任人,并书面报乡党委审批。各乡党委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还将追究活动组织者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党员发展 (一)推行以“党员推荐、群众推荐、自我推荐、组织考察、集中培训时考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两考一公示”推优入党制度,把优秀中青年推荐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做法: 1、民主推荐。召集党员、双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下属各组织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对象进行民主推荐。明

8、确规定被推荐人员在政治素质、文化程度、思想道德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根据村的规模确定推荐名额,要求35岁以下和妇女同志占有一定的比例。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推荐的真实性。 、培训考察。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优秀中青年进行培训和考察,规定只有培训成绩和考察合格者才能提交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进行公示。各支部将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影响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乡党委通过对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的审查后,再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考察登记表。推优入党活动每

9、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考察一年后,仍未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每半年召开支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一次,对评议最差或违纪违法的将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二)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三)严格程序,实行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党章和中组发1

10、90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操作,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违反规定程序发展起来的党员不予承认,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党务公开 村支部要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每年向党员及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十条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定。 (一)重大事务主要包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

11、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兴办幼儿园、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办法;(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村支部、村民委员会、/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

12、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三)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临时指定列席人员,

13、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须有2/3以上的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村支部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基本内容:(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指示、决定的实施办法;(2)讨论决定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决议或决定;(3)讨论决定不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4)以下事项应当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村

14、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办幼儿园、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应履行以下程序。(1)确定议题。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向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村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相互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如果村支部书

15、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问题的初步意见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乡驻村干部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议题。(2)集体研究。会议主持人组织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待第二次会议再研究。必要时,由村支部请示乡党委后再研究解决。(3)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三)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和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都必须经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村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报告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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