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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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本文将扼要叙述中国古代的农业制度,怎样从上古三代的村社共同体经济,转变为后来的小农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过程。很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财政需求起了最关键的作用。我们过去在研究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时,总是把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看作是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其实,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而国家的作用往往比生产力本身更能造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一、社共同体经济与公田土地私制的关系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即便是在夏代,这种村社土地公有制,仍保持得相当完好。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夏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夏后氏五十

2、而贡。”这就是说,在夏代,人民是以五十亩为一个单位,向他们的统治者纳“贡(税)”的;而且,此所谓“贡”,是出于五十亩之内,而不是出于五十亩之外。在夏代,还存在着一种“公田”。夏小正中,有“农及雪泽,初服于公田”的说法。那么,此所谓“公田”,与孟子所说的“五十”亩,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都属于村社共同体的公有地。那时,在村社共同体内部,早已实行了家庭份地制度。五十亩是村社分配给其成员的份地;性质仍属公有。而夏小正所说的“公田”,则是在实行家庭份地制度后,村社保留下来进行共同体公积劳动的公有土地。1大约到了商代,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商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殷人七十而助。”并解

3、释道:“惟助为有公田。”很显然,“助”是出于七十亩之外的“公田”之上的。商代的公田与夏代的公田,性质不一样。商代的公田,是天子、诸候及其臣属们的私有土地。这些统治者,把村社共同体的部分土地据为己有,因名之“公田”;而由村社共同体成员无偿地为他们耕种,称之为“助”。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其“助”的耕作方式,采取了大面积的集体共耕制。诗经甫田曰:“卓彼甫田,岁取十千。”诗经噫嘻:“骏发而私(耜),终三十里。”诗经载芟:“千耦其耘,阻隰徂畛。”这些颂词雅句,展示的都是成千上百的村社共同体农夫们,在一望无边的大片公田上协同劳动的景象。这样一种集体劳动方式,在当时的社

4、会生产力条件下,是最实际的一种可以用来支撑公田土地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对于任何一个“公田”的所有者而言,只有采取这样的劳役剥削形式,他对于公田的私有,才具有经济价值。因为,只有采取这样的剥削形式,使一切工作都由村社共同体承担,土地私有者才无须负担直接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的费用,而只须差遣少数爪牙,如诗经国风和小雅里所提到的“田畯”之类,对村社农民的公田劳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反,如果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肯定是不经济的。那样的话,统治者除了需要垫付必要的生产成本之外,在不具备充足奴源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垫付维持奴隶及其家庭长期生存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足可以抵消他们可能得到的利益。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要

5、实行农业奴隶制,统治者还必须拥有非常便于开发利用的水土资源。在仅仅依靠木石工具来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下,要想通过奴隶劳动获取经济利益,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从炎黄的部落联盟到唐尧、虞舜,乃至后来经由禹、启所建立起来的夏朝,在本质上都不过是一个不断扩展中的防御共同体;而这一防御共同体,向来是以联合为主,尽管其在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暴力;惟其目的在于发展联合,而不是掠夺奴隶和土地,这就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中原地区的村社共同体组织,连同它们所占据的水土资源,一般不会因为被征服而改变;在“柔远能迩”、1 “各守尔典”、2以及“宅尔宅,畋尔田”3之类的的政治原则之下,隶

6、属于各部落的星罗棋布的村社共同体,业已占尽了最好的和较好的水土资源。中国历史上还有所谓大禹治水的传说。禹是治水的代表人物,附加在他身上的治水的神话,殊不可信;但是,尚书益稷谓禹“濬畎浍”,论语泰伯谓禹“尽力乎沟洫”,正反映出那个时代的人们用沟洫排涝,以保证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的实际情况。而这一事业的承担者,正是那无数的村社共同体。是它们组织各自的成员,为开沟排水提供了大量的公积劳动。可以肯定地说,治水是必须由村社共同体来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生产活动。由此,也完全可以推论出村社共同体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必须说明的是,为维持村社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其本身还有许多其他的公积劳动需要。这些需要,在礼记礼运篇

7、中,被论述为“使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原始共产主义理想。总而言之,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实际上是以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只要村社共同体继续存在,公田土地私有制就不能不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自身的存在,需要较高的费用。无论是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还是村社共同体制度本身的存在,都必须以大量的公积劳动为前提。这种必要性,从根本上把当时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即公田土地私有制,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从夏至商而周,无论是我们已经谈到的“五十而贡”、“七十而助”、“百亩而彻”,或所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讲的都是什一税。4强调税率上的这种恒定性

8、,恰恰反映出村社共同体所必需的制度费用及其劳动生产率,对剥削程度所构成的限制;而公田土地私有制,则只能被允许在这个限制之内。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在村社内部小家庭普遍存在,并且实行家庭份地制度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仍然认为当时实行的仍是村社共同体经济,而不是小农经济,就是因为在村社内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在本质上,仍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定期的土地分配、沟洫、公田劳动、贸易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各种公益事业,实际 上都是由村社共同体权力支配的。这就足以表明,村社本身依旧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存在的小家庭,似不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单位。 -1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章,第3节。1尚书尧典

9、2尚书汤诰 3尚书多方 4孟子滕文公二、履亩而税与小农经济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周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周人百亩而彻。”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样的说法,大致反映从西周末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税收制度的变化,而土地制度本身亦随之发生变化。凡此变化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国语周语上说的:“宣王即位,不藉千亩。”所谓“不藉千亩”,究竟是个什么意思呢?汉代郑玄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1这一说法,跟孟子所谓“周人百亩而彻”,是颇吻合的。按照这个说法,周天子的“邦畿千里”之地,早就实行了履亩而税,那又何来周宣王的“不藉千亩”呢?然而,是否可以就此推论,说周宣王的不藉千亩,是将履亩

10、而税制度推行于诸侯国之中呢?这样的推断,显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一般而言,在确定的分封制之下,天子并不拥有干涉诸侯国内部事务的权力。而时当“共和行政”刚刚结束,周宣王也并不具备这样的实力。据诗经大雅,周人早在公刘的时候,已有所谓“彻田为粮”。这个“彻田为粮”,与孟子所谓的“周人百亩而彻”,或郑玄所谓的“税夫无公田”,实际上都是履亩而税。问题在于,这一制度实施的范围,在周宣王之前到底有多大。尚书酒诰上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据此可知,周代封在外服的是诸侯国,封在内服的是卿大夫食邑。2后者表明,就是在周天子的“邦畿千里”之地,仍有相当

11、一部分土地为受封的卿大夫所领有;周天子直接控制的地方,一是王城周围的京畿之地,一是京畿以外的那么,时当共和行政结束,初即位的周宣王,是否有能力迫使封在内服的卿大夫,遵从其不藉千亩的命令呢?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周宣王“不藉千亩”,是否就是取消了公田“助”耕这一劳役剥削形式,而直接将畿内“履亩而税”之制,推行于其所直接控制的所有地区,或仅仅是取消了“助”的共耕阶段呢?实际上,从“不藉千亩”到“履亩而税”,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不藉千亩,无非是周天子在其直接控制的区域,将原来的公田共耕制,转变为公田分耕制。即将公田的助耕,分配于村社的各个小家庭。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并无确凿的证据表明,公田

12、分耕是在“千亩”之上的分耕;然而,作为村社共同体组织,为了便于管理和某些习惯上的原因,最可能的就是采取这样的办法。但是,据国语周语关于宣王“伐姜氏之戎”,“丧南国之师,料民于太原”的记载可知,到了西周末年,周宣王已经开始“税人”了。“料民”就是清查户口,目的在于“税人”。据此推测,如果“千亩”尚存,税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周宣王“料民”,事在公元前792年。那么,至少是在更早一些的时候,在周朝的千里王畿之内,“千亩”就已不存在了,公田与村社农民的份地已经合并。只能是有了这个前提,周宣王才需要“料民”。诗经大雅韩奕有云:“实亩实藉。” 是说周宣王恢复了韩侯世封,又为韩侯制定了履亩而税制度。据此,

13、可知这履亩而税的制度,当时也已是周天子自己的制度了。诗经齐风莆田:“无田莆田,维莠骄骄。无思远人,劳心忉忉。无田莆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这首诗是说,齐国的公田里,野草长得很茂盛,因为种地的人都去服军役了。诗中,“骄骄”和“桀桀”,是形容野草疯长的样子。“远人”指的就是那些远在边疆服军役的人。显然,是大量军役的征发,导致齐国公田助耕制度不可能再继续下去。实际上,由于种地的人都被征去服军役,农民甚至也不能很好地耕种自家的份地。诗经唐风鸨羽:“肃肃鸨羽,集于苞栩。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即此,则可以想见唐国公田上的荒芜景象。 公田制度的废除,实际上与统治者

14、大量征发军役有关。然而,如果公田共耕制尚未废除,村社共同体组织首先会保证公田上的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只有在公田的耕种分散于村社的各个小家庭之后,才可能发生上述公田荒芜的情况。据此,我们似可以推论,齐国公田荒芜的情况,应是在实行公田分耕之后。而我们知道,后来齐国由管仲主持变法的措施之一,是在全国实行“相地而衰征”。1 即按照田亩的不同等级征税。这表明,此前齐国的各级领主,必定已将公田与村社农民的份地合并,而普遍地实行了履亩而税。否则,管仲又何以能对全国的农田实行“相地而衰征”呢?履亩而税的实行,其最重要的结果,就是使原有的村社共同体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微妙的变化,以至于村社共同体组织很难继续保持其

15、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威,从而有效地规范和调整村社农民对份地的使用权,并且失去了原来所拥有的组织和管理公田生产的权威。惟其如此,它原有的其他经济的和社会的职能也必然丧失。国语周语载虢文公对宣王“不籍千亩”的谏言:“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庬纯固于是乎成。” 显然,在虢文公看来,把公田共耕改为公田分耕,一定会从根本上破坏当时的经济与社会。事实证明,这并不是危言耸听。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社会基层的村社共同体,正是从那时起,因为传统职能的消失而瓦解了。从此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很少有结合得很好的组织,而国家所直接面对的,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如散沙般的孤立的小农经济。-1周礼考工记匠人注 2 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5版,第74页1国语齐语三、土地制度的变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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