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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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廿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 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 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 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 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 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

2、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 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额内。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 算分配。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 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

3、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生。(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生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 有二级及以上教师 职称。(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 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 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由具证明 材料)。第六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 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4、(二)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 作者)论文1篇;或由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 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三)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 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 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四)近十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 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 1次,或在县级论文、课件、教 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2次。(五)近十年来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 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 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 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 2次。(六)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生,所指导 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

5、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 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第三章评选组织程序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关处室负责人和 专家组成的“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 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 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 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聘选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 家团队,负责对各市(州)评选过程、评审结果的复核审定。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 成立市(州)、县(区)相

6、应的机构。第九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个人申请、 学校推荐一一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初评一一市(州)教育 部门统一评审一一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一)个人向所在学校提由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 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综 合考评,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天) 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推荐人 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 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

7、,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四)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州)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召开省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人选名 单。第四章评选纪律第十条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 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 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第十二条 对推荐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省评 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予以通报批 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州) 、县(区) 教

8、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已经入选的,追回证书,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 参评,并对相关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 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职责权利第十三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 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 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十四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 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 报告。第十五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获得者继续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

9、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 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 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十六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要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 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 培训等任务;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 察等活动。第十七条省教育厅为省级农村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学 校要将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 据。第六章管理考核第十八条在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 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农村骨干教 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骨干教师的评

10、 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 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 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职务聘 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项目 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 对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第二十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 度。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乡镇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报告工 作,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工 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以 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一)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职责的;(二)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四)存在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问题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评选管理 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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