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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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K06-004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12-29公布 2010-02-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调度绞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调度绞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调度绞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5)5.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5.5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

2、许可证检验规则(6)6 证书和标志(9)6.1 证书(9)6.2 标志(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1)10 工作人员守则 (12)11 附则(12)附件1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3)附件2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4)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25)附件5 检验报告(26)附件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0)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调度绞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调度绞车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调度绞车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度绞车产品。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规格见表1:表1 调度绞车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规格划分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规格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调度绞车1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10kNJD-0.5、JD-1210kN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40kNJD-1.6

4、、JD-2、JD-2.5、JD-3、JD-4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

5、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调度绞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调度绞车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 话:01068594897,68594718、68594860、68594988传 真:01068527524电子信箱:、cmif-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

6、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

7、.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调度绞车,“产品名称”栏填写调度绞车,“产品单元”栏填写调度绞车,“产品品种、规格”栏按照“表1”所示填写企业所

8、申请的产品的每个规格型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

9、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中每一个规格为一批,每一个规格抽取一台产品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

10、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

11、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

1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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