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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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 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 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 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 )和我行信 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 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 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确定授信业务发 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 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 组织与

2、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 信业务申请。第二条 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 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为授信审查、审 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第三条 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 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 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 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 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 见.第四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 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

3、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 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 ,必须提供有权部门 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 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 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 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授信调查人员应 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

4、企业客户, 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 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 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 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 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 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

5、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 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 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 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非初次申请授信的 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 ,可不要求重复提 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 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 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 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五条 调查方法。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 实地调查与间接调

6、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一)实地调查。1、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 ;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 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 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 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 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 行查询核实等。2、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 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

7、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 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 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 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 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 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3、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 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 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 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

8、致;(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 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 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 “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3)提供本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 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等.(二)间接调查。主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 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 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 取相关资料,

9、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 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 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 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 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 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 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 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 核实后方可采信。第六条 对客户及担保人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 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对大额授信等情况复

10、杂的授信业务, 可采取多人或支行联合调查的方式。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 查结论负责.第七条 调查内容。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 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一)授信申请人调查。1、主体合法性调查.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 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 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

11、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 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 的资格和条件;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 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 ,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 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 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 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本行合作关系调查。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本行和其他金

12、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 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对授信申请人与本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 户是否开在本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 本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本行的信 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 是否配合本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 ,测算客户对本 行的综合回报率。4、非财务因素调查。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 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 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 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

13、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 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 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 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主要包括:(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 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 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 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2)财务调查与分析。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

14、金流 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 ,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 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 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 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 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 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 行性进行认定。(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 (一) 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

15、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 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 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 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抵押资 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 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 ;抵(质)押 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 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 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 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三)

16、授信用途调查。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 ,包括调查认定 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 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 ; 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 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 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 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 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八条 建立同业间客户信息沟通机制。通过银行同业协会 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 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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