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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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制度 一、申请低保家庭基本状况申报制度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需同时申报家庭基本状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状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状况。家庭基本状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状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状况、健康状况等,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需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需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需照实填报,对不照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

2、及收入状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支配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准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根据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需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状况,特别状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

3、专心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精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养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

4、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根据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状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专心争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

5、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假如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准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与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具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

6、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便利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

7、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担当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精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

8、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听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支配,积极参与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相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支配,并做好低保对象参与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与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与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值理由不参与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

9、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精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丢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难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需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

10、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准时了解把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状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状况准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依据不同状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依据工作支配,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协作。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丢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别状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 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状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

12、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连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精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需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识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削减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准时依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专

13、心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便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需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需定期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妥当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精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信访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

14、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别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X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详细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依据职责分工,专心履行职责,供应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需状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3、城乡低保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4、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办理低保事宜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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