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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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 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 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 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 法(试行)。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 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 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 下简称贷款)的办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

2、,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 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 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 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 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 “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 可持续性良好。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 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 检。(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 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2、信用记录良好。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第八条 贷款项目条件。5(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

4、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须 提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等内容的政府相关文件。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已列入 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 规划。(三)项目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 关资料。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同意 借款人收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并提供经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五

5、)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 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 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用地预 审许可文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 批部门批准的土地周转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 批准文件。(六)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 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并提供当地 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

6、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 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 前,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拆 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 偿协议。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 许可证。分期拆迁的项目,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 迁许可证明。(九)项目环境评价。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目 可不提供。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九条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 年(含);中长期贷 款一般不超

7、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 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 须报经总行批准。第十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 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1年。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 定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 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使 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土地出 让收入返还质押担保,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备抵押条 件的土地,应及时办理抵押。第四章 管理要点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贷款项目须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8、 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 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 款项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 流、借款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 保等情况。(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和财务生存能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 级财政补贴收入。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 收益,以及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 入返还、其他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 营性收入,还包括上级财政补贴收入。(二)项目收益评估

9、。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 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于 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参照相似土地 近期出让价格,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 出让收入分配程序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 让收入返还金额。(三)贷款担保评估。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重点评估抵(质) 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是 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 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 率

10、时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 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 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 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 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通过专用账户质押 设定权利,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须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土地 出让收入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返 还质押、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内容, 在测算质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及各级财政留存的土地出让收

11、益。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 实各项贷款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一般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 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账户。 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偿债基金账户。对于项目收 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农发行 开立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 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发行开立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 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款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 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 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 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可按照农发行贷款展期的相 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 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 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农发行银团 贷款相关规定,确定银团贷款的各项条件。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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