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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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 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 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 权、工资分配权

2、、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 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 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 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 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 证件。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 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 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

3、道德意识。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 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 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 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的教职工,能够与单位签 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

4、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 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 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 责任等。第14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舌辛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 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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