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物品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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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旅客行李物品报关.精品文档.一、申报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一)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二)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

2、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海关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1、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4、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度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

3、过500克烟丝;5、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6、携带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7、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四)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1、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2、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的外币现钞;4、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二、通道的选择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

4、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一)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无需填写申报单,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二)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应当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一)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2、“旅行

5、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二)经海关审核旅客行李物品,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三)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

6、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准予征税放行的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四)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五)旅客携运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六)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3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

7、处理)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七)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不属自用的;2、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3、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4、未办理海关手续的;5、未按章缴税的;6、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四、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

8、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一)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二)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三)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四)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具体税号、品名略)第2号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照相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其它电器用具,自

9、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20%(具体税号、品名略)第3号烟、酒税率50%(具体税号、品名略)五、禁止进出境物品(一)禁止进境物品: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

10、、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六、限制进出境物品(一)限制进境物品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烟、酒;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货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二)限制出境物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国家货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一般文物;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七、特定物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一)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

11、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1、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2、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6)宣扬邪教、迷信的;(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1)

12、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3、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4、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1)个

13、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5)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6、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

14、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8、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如实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9、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1)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15、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10、对旅客携带、邮寄进境的台湾邮品,包括邮票(含整版邮票)、小型张,纪念封、首日封、邮册等,凡有违禁内容的,均按有关规定作没收处理。对仅有反动邮票,而无反动注释及说明的邮册,收件人或携带者书面申请作分割处理的,海关可作分割处理。用于个人自用收藏的按自用合理数量验放,整版的台湾邮票原则上不得携带或邮寄入境。(二)携带外汇进出境1、有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数额,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数额:(1)居民携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非居民携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证”。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2)居民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携带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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