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99081729 上传时间:2022-09-2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1.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订本制订度。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它工作人员,必需遵守本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作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一般合作律师事务所。本所实施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本所行政管理实务详细包含: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

2、等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律所责任人的关键职责: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订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与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和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署聘用协议; 六、依法负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该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律所决议机构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推行以下职责: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计划; 制订、修改章程和合作协议; 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妥的行为;

3、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吸收和解聘合作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审议同意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它重大事务。第六条合作人会议定时召开,标准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实施合作人或其指定的合作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作人都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标准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议经过,其它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作人决议经过。会议统计由和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第七条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与,意在沟通信息,讨论和处理办案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立即处理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订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所务会议标准上每个月一次,通常在每个月最终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能够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第八条 XXXX 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执业律师业务岗

5、:全体执业律师,负责律所主营业务各类案件的详细承接; 内勤岗:专设 1 名,负责值班、当事人接待、来人留言统计和转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各类管理文件、公文的收、发、传达,报刊、杂志、刊物的接收和分发,职员考勤登记,律所文书资料管理和印章管理; 财会岗:设出纳 1 名,负责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代理费收取、发票和财务印章管理、业务统计;设会计 1 名,负责律所运行成本核实、税收申报、缴纳,律所职员社保费用缴纳; 档案管理岗:专设 1 名,负责全所办结案件卷宗的立卷、装订、借阅等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根据按劳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标准,实施依法纳税、规范核实、自主分配、合理

6、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验。第十条 本所执业律师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施聘用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需符合律师法要求的条件,其它人员的聘用必需符合相关条件。第十一条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反对中国宪法的; 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品德不良的; 其它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经合作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评合格,由合作人会议决定方可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和被聘职员签定劳动协议,并按相关要求交 XXX 市司法局或 XXX 县人力资

7、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第十三条XXXX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受以下权利:取得推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取得劳动酬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非因法定事由或协议约定不被解聘; 以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提出申诉或控告。第十四条聘用协议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该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保管的业务案卷; 还未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一样意移交的除外; 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它材料和物品。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和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多种材料。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协议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解聘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要求和

8、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该立即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拦律师转所。第十六条本所依法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立即如实出具判定材料和证实,符合条件的,立即申办执业证。第十七条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要求,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判定材料或相关证实材料。第三章执业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收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

9、负责对本所实施公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立即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九条律师办理业务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根据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立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立案的按要求立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第二十条律师在和委托人及其它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禁止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第二十一条律师办理案件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恪守诚信标准。不得和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第二十二条律师在搜集证据时,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全方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第

10、二十三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需遵守国家要求,不得违规带其它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输信息或违禁物品。第二十五条律师应该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必需着律师服装,重视律师形象。服装应该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标饰物。第二十六条律师庭审讲话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欺侮性语言。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公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

11、不得同时在其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创办营利性企业。第二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和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三十条律师承接业务,应该通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暗示方法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妥承诺。律师承接业务,应该立即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该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收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有意隐瞒和案件相关的主要事实的,承接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第三十一条律师承接业

12、务,应该妥善保管和承接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统计。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根据相关要求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第三十二条律师承接业务应该引导委托人经过正当的路径、手段主张权利、处理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处理争议。第三十三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收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不得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第三十四条执业律师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必需到内勤处由本所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根据要求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收委托后,承接律师要立

13、即和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统计在卷。第三十五条律师应该提醒或通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定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第三十六条禁止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升或降低收费标准。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和 2021 年XX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实施。第三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正当票据,统一和委托人结算。禁止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执业律师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必需到内勤处

14、由本所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根据要求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收委托后,承接律师要立即和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统计在卷。第四十条律师应该提醒或通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定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第四十一条禁止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升或降低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和XX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实施。第四十三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正当票据,统一和委托人结算。禁止不开发票

15、、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四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接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接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该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收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妥的,不妥费用由承接律师自行负担。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 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百分比和方法和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