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99067670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完整版)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 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 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 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 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或者约定俗成的

2、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 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 不属于“收尾性工作”。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 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 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长淮诉江苏省盱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这里的“工作场所”,是 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 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 定。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 第3期)【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 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 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

4、应尽的查知 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裁判摘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 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 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 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

5、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 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 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 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 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 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 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 上为

6、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 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 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 时效的情形。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1期)【裁判摘要】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 销后,又在工伤

7、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 保险条例的规定。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 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 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 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 期)【裁判摘要

8、】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 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 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 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 偿责任。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 6期)【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 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 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

9、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 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 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 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9期)【裁判摘要】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 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 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 課需用需作器囂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