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知识点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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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五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六节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第七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八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考试要求】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了解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掌握公司反收购策略;熟悉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公司收购的形式1.什么叫收购?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2.收购的形式分类的角度收购的形式并

2、购双方行业关联性横向并购:同属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纵向并购: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混合并购: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善意收购:友好收购敌意收购:恶意收购支付方式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交换股票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持股对象是否确定要约收购:所有股票持有人协议收购: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知识点2】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1.收购对象的选择2.收购时机的选择3.收购风险分析4.目标公司定价:现金流量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5.制定融资方案:公司内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筹资;股

3、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6.选择收购方式:现金收购、股票收购、承担债务式收购。7.谈判签约8.报批:如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9.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10.登记过户11.收购后的整合:作用重大。【知识点3】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首先,并购双方一般都聘请证券公司;但是,一家财务顾问不可以同时为并购双方同时提供服务。1.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哪些?(1)寻找目标公司(2)提出收购建议:收购策略、收购价格与其他条件、收购时间表和相关的财务安排(3)商议收购条款: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接洽并商议收购条件(4)其

4、他服务: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2.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哪些?(1)预警服务:监视股价,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2)制定反收购策略:阻止敌意收购(3)评价服务: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要价(4)利润预测(5)编制文件和公告【知识点4】公司反收购策略1.事先预防策略:是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2.管理层防卫策略(1)管理层拒绝收购的三个原因(2)采用的策略金降落伞策略:一旦公司被收购,董事、高管被解职银降落伞策略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3.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原股东可以采取增加持有股份的办法,如发行股票可采用发行上的技巧,可以发行优先股、

5、表决权受限制股及附有其他条件的股票。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避免股权旁落。在没被收购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2)限制董事资格:使得公司的董事都由与己方相关联的人来担任(3)超级多数条款。如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 80%以上。4.毒丸策略(1)负债毒丸计划:在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2)人员毒丸计划:绝大部分高管共同签订协议,在公司被以不公平的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1人在收购后被降职或革职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5.白衣骑士策略寻找一个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以比收购

6、方所提要约更高的价格提出收购。6.股票交易策略(1)股票回购:容易产生“绿色勒索”(2)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杠杆收购这一金融工具,通过负债融资,以少量资金收购自己经营的公司。【知识点5】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的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7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考试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

7、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知识点1】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1.收购人内容: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2.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1)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2)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若无相反证据,下列情形为一致行动人: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

8、事或高管;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

9、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3.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2】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1)股份合并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的有权转换

10、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如果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2.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

11、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之后,通过证交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欠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

12、动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3.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3、但未达到20%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和比例。(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6)中国证监会、证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4.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了上

14、述6条外,还应披露:(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如果存在,是否已有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6)不存在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7)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与协议收购中向证监会提交的相同的文件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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