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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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爆破现场管理制度编制 偏坡煤矿咱嘎井技术科 偏坡煤矿咱嘎井安全科 偏坡煤矿咱嘎井生产科矿委审批意见 矿委人员签名法 人(签名): 矿 长(签名): 技术负责人(签名): 机电副矿长(签名): 生产副矿长(签名): 生产副矿长(签名): 安全副矿长(签名): 安全副矿长(签名): 技术副矿长(签名): 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主要议题: 会议内容: 记录人: 第一部分- 1 -火工品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2 -第二节管理制度- 3 -第三节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

2、和清退- 4 -第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12 -第五节 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15 -第六节火工品销毁- 16 -第七节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8 -第八节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19 -第九节其它管理制度- 23 -第二部分- 24 -爆破管理制度- 24 -第一节 总则- 25 -第二节 打眼- 25 -第三节 装药时的安全管理- 25 -第四节 爆破时的安全管理- 28 -第五节 爆破后安全管理- 30 -第六节 一炮三检制度- 31 -第七节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1 -第一部分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

3、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一、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 段华稳 副组长: 赵乔有 成员: 熊家顺 王建华 张林波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办公室,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矿内涉及火工品的事件负责。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4、并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人员签定责任书。 4、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库管员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负责人员。 8、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工作。第二节 管理制度一、每旬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一次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

5、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四、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五、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爆破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六、必须按规定组织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

6、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 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八、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第三节 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

7、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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