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对关联方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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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关联方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问:钰鑫公司 2002 年投资亚原公司,占60%股权,为支持亚原公司经营,自2003年至 2006 年累计借款给亚原公司人民币480 万元,借款依据“内部借款审批表”(均为无息借款),加盖亚原公司公章和总经理签字,双方未另行签订借款协议。2007 年亚原公司重组, 钰鑫将 6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钰鑫与亚原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亚原从首次实现盈利的次年开始还款,但亚原每年均亏损, 直至 2012 年清算注销,也未归还。请问钰鑫公司的该笔债权能否确认为债权损失并在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2、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根据上述规定,钰鑫公司向亚原公司提供的借款,未收取利息,即该项借款未用于经营活动。对于钰鑫公司而言,属于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该项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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