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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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 民事审判方式 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 的影响内容提要民事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证据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 借鉴英美证据法 的排除规则,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手段和合法方式予以明确界定; 强调和保证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完善举证时效制度和法院收集证据的制度;重新认识客观事实和事实的关系,确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合理地运用自由心证主义。关 键词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证据制度,举证责任正文引言改革幵放以来,我国公律意识的增强,的发展,传统体制的变革,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趋向于复杂化、多样化,促成了民事(经济)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数字表明,19

2、8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989,000件,经济纠纷案件322, 000件;1十年后的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3,083,388件,经济 纠纷案件1,500,647件。2由于传统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陈旧,周期过长, 效率低下,造成法院承受的案件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法官队伍的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按机构改革的要求,今后增长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提咼审判效率又保证办案质量并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便成为一一个具有时代性的紧迫任务。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上述背景下作为一种探索应运 而生。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实践上始于八十年代末,当时全国法院陆续幵展了“强调当

3、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并在部分法院进行了试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召幵“研讨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揭幵了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此后,关于庭审方式改革、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辩论 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理论文章频频见诸刊物。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幵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决定全面推广前几年积累的审改工作经验。这标志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铺幵,实际上是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理论探索对 司法实践的一种深层次的触动和推动。可以这么说,法官数量与日渐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不相匹配-追求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民事庭审方式及原则的改革-民事 审判改革,正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

4、革孕育和深入的过程。还应当认识到,由于 民事审判改革追求的目标从本质上说是逐渐提高的水准,充分调动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减弱人治、增强法治、强化透明度,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幵、 公平、公正,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3所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定不可能拘泥于自身的框框,它将不可避免地推动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乃至整个的改革,同时带来深层次上法官、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司法意识的变化。而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证据制度也正受到民 事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本文拟从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审 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作一些分析,并从建设性角度对如何

5、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一、关于证据“合法性”之探讨本文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调查、提 供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无庸置疑的。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 (Exclu Sion ary Rule ),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必须排除在法庭审理之 外,” 4值得我国借鉴。但何为非法手段?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方为 有效?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非法手段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人员、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 法收集证据。”笔者以为,该规定对非法手段的认

6、定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但不难看出的是,上述规定更趋向于对“非法手段”内涵的界定。为便于实际操作,对“非法手段”的具体形式或其外延进行规定的任务,应由司法解释来 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 2号批复认定, 秘密录音属不合法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秘密录音的内容真实、无伪造,若非得到对方承认,该录音资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究其主要动因,恐是一种“非法推定”,即凡秘 密录音资料,皆有以威胁、引诱或欺骗取得之嫌,故依法不予认定。这对于督促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杜绝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如隐私权

7、)有着重要意义。从的理论来看,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便是实现和保护宪法明确规定的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生存权、隐私权等基 本权利。6鉴于此,笔者以为,在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征的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对有侵犯公民上述基本权利 之嫌的收集证据手段界定为非法手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益。在这方面,美国联 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二)、(五)规定了秘密特权原则和诉讼资料原则,其对 证据幵示范围作出的限制可供借鉴。在美国,秘密特权(Privilege )或非幵示特权的设置旨在“防止强制幵示 私人间的秘密,促进特定关系之下的个人之间的自由通信,以维护彼此的信任”,

8、 大致包括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特权;夫妇之间的秘密特权;医生与患者、神职人 员与忏悔者之间的秘密特权;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特权;贸易秘密特权;公务 情报的秘密特权;自己评价的秘密特权及其他秘密特权。其中,律师与当事人之 间的秘密特权几乎为各州法院认定,其他特权的认定则因州而异。此外,对于当 事人及其律师为了诉讼而准备的资料,为“促进展幵准备充分的诉讼活动,防止一方当事人坐享他人成果”,亦可附条件认可其秘密特权,不过应符合一定条件。 7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之所以作上述限制性规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幵示秘密及 诉讼资料的所得利益不及于所造成的危害。尤其是秘密特权原则对于维护公民隐私权有很大作用,它折射出“

9、公民隐私至上”的理念,这对我们有不少启示。由此,本着全面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非法 收集证据的手段作较具体的规定,如擅自幵拆他人信件或阅读他人日记获取信 息;未经同意复制他人资料获取信息;在他人住宅内安装微型录相机进行秘密录相;窃听他人谈话并作记录;秘密跟踪他人并拍摄照片,等等。(二)当事人的合法取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但未进一步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方法、 手段加以明确规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的深化和发展,一方面将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另一

10、方面也对明确规定当 事人的合法取证方式提出了要求。就取证方式而言,美国证据幵示制度规定了以下证据幵示方法即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情报的方式,可供参考:(1 )录取证言(Depositions ),即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官员让证人宣誓以后从该证人录取证据的方法;(2 )质问书(Interogatories ),即由一方当事人以书 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被质问的对方必须以书面作真实回答的方法;(3 )要求提出文书及其它证据( Request for producti on of docume nts and other things),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

11、外第三人提交他们所有或控制下的文书及其它有体物的方法;(4)自白要求(Requests for Admissions ),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文书的成立与否、主张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表明态度的方法;(5 )身体及精神检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s ), 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或由该当事人保护和进行控制下的人进行身体 或精神检查的方法。8上述幵示方法是美国彻底当事人主义的体现之一,虽然 未必对各国都有借鉴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有利于沟通双方当事人的联系, 使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阐述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五种方法中除“身

12、体及精神检查”因涉及相关人员人身权和隐私权,须具备正当理由并且由法院指定检查进行,故实质上为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畴外,其余四种因均可不经法院许可在当事人与被幵示对象之间以书面形式进行,属于当事人自由行使取证权利的范畴,所以完全可为我国的当事人合法取证制度借鉴。二、对举证责任分担制度的影响举证责任在民事证据制度中乃至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进而言之,举证责任分担又堪称举证责任的核心。在古罗马民事诉讼中,承审员为 了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当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要案件事 实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供证明。时至今日,关于举证责任分担 的研究依然经久不衰。民事方式改革

13、既然追求诉讼效益与司法公正的最佳结合, 就必定对举证责任分担提出以下问题: 如何强调和保证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如 何完善法院收集证据制度?(一)强调和保证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古罗马家为举证责任分担确立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二是“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 人没有证明的义务。”9按罗马法的规定,谁要获得审判保护,谁就要加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亦承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 则却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如法院包揽调查、当事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及时等等, 这种状况既造成诉讼拖延、案件积压,从而影响诉讼效率,又不利于促使当事人 积极、

14、充分地提交证据供法官全面审核、衡量并据此作出判决,从而影响诉讼公 正。我们认为,要革除这种弊端,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诉讼的中心环节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成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正确地为诉讼行为。为此,在实践中可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督促其举证;可依照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1条的规定完善证据登记制度,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 到时间,以此提高当事人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可参照某些法院(如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建立完善证据交换制度,通过交换证据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

15、极性和针对性,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第二,为当事人取证、举证提供切实保障。首先,法律除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外, 还应具体地规定其合法取证手段, 这在前面已作过 阐述。其次,积极为当事人举证提供。我国有不少公民素质低,法律素质也低, 故为保证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指 导。具体做法是,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举证指导书如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举证索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民事案件具体分为婚姻家庭案件、房 屋案件、继承案件、案件、民事赔偿案件、土地案件等,并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 分别列出诉讼证据要点以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这很值得推广。第三,完善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在设计诉讼 程序和确定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时,公平正义虽然是需要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但过分强调这一目标而完全忽略诉讼节约的要求,则是违背诉讼自身规律的。 诉讼制度的发展表明,自从理性的阳光驱散了笼罩着诉讼领域愚昧与专制的黑雾, 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与简便迅速就始终成为各国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10可以说,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是辩证统一的, 没有公正的效益不是真正的诉讼效 益,同样,没有效益的公正也不是真正的诉讼公正。因此,完善举证时效制度、 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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