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编报规则15号财务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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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1160号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财务报表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第三节 税项第四节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

2、要求第六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第七节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第八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九节 或有事项第十节 承诺事项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 补充资料第五章 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按照有关准则需要披露完整财务报告时应遵循本规定。其他情况下需参照本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母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本身。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使用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 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凡根据有关规定,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

5、章。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第八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就该行业有关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财务报表第九条 公司编制及披露的财务报表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会计和披露准则、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利润表的补充资料)、现金

6、流量表。(一) 首次发行股票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在有关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设立日前的利润分配表。(二) 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执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三) 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报告期末以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及利

7、润分配表、该期的现金流量表。第十一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金额单位可以为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

8、表人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第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七条 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公司的有关资料。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编制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报告期内各年份财务报表会

9、计主体及其确定方法。第十八条 已上市公司再筹资和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公司原来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说明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设立前的财务报表是如何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二)会计年度。(三)

10、记账本位币。(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五)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六)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八)短期投资计价及其收益确认方法,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九)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十)存货分类,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11、方法和期限;长期债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二)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三)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四)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十六)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十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十八)应付债

12、券的计价及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十九)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二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二十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二十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第三节 税 项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四节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第四节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

13、、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若发生购买、转让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或转让股权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第二十四条 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还应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

14、主要项目进行注释。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最近期间的期末、期初比较数据,股东权益项目、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并说明各期数据变动情况。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第二十八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一) 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短期投资情况,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

15、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对流动性差的证券投资市价来源也需特别说明。说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说明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也应予以说明。应单独说明本项目中公司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受托人名称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三)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已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单独列示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等重要事项。 (四)分项列示应收股利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五)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六)应按不同账龄段(如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分别列示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金。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如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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